Page 260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P. 260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銀、蔡○德於調查員調查及偵查中證述綦詳。而武界社區發展協會於 91

              年間未辦理「體育人才培訓之籃球組訓營」活動,只有在 91 年 6 月 29
              日起至 9 月間,由被告等在武界基督長老教會舉辦「武 BA 籃球比賽」,
              報名參加者每人需繳交五百元,共有長青組四隊、青年組五隊,比賽結
              束後,前三名有頒發獎金,第一名頒發三萬元、第二名頒發二萬元、第

              三名頒發一萬元,證人癸○○參加青年組,榮獲第二名,於 91 年 9、10
              月間舉辦武 BA 晚會,於晚會中頒發獎金,癸○○所屬球隊有十名隊
              員,每名隊員獲得獎金二千元;另證人乙○○亦有組隊參加比賽,該隊
              獲得長青組第二名,每員隊員獲得一千元獎金乙節,迭據證人癸○○、
              乙○○於南投縣調查站、偵查中證述明確,其中證人癸○○復於本院審

              理中證述無訛。再觀以被告二人於 91 年 6 月間舉辦「武 BA 籃球比賽」
              時,曾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抽蓄工程處申請補助金二萬元,並向武
              界地區施工廠商○志、太○設公司、瑞○公司及工人等募款七萬餘元乙
              節,業據被告戊於南投縣調查站及偵查中自白在卷,且有武界發展協會
              91 年 6 月 19 日(91)仁鄉法發字第○○○○號函、武界社區入口意象

              碑暨武 BA 籃球聯賽開幕慶祝活動計畫、武界社區發展協會收受二萬元
              補助之收據等影本各一份在卷可參。足證,「武 BA 籃球比賽」於「武界
              部落之聲─喚起文化生命」計畫活動開始前之 91 年 6 月 29 日起至 9 月
              間即已舉辦完畢,且以報名費及向廠商募款所得支應比賽所需之費用,
              亦即被告二人確實未舉辦計畫書原預定之「體育人才培訓之籃球組訓

              營」活動,至為明確。
                  (六)另被告辯稱:與文建會中部辦公室專員於「協調如何核銷」
              會議中曾達成共識,得先辦理活動,再以期程(即活動期間自 91 年 10
              月 1 日起至 92 年 1 月 31 日止,嗣後經武界社區發展協會向文建會申請

              延展至 92 年 3 月 31 日止)外之收據、領據等辦理經費核銷云云;然
              據:(1)證人酉○○於南投縣調查站、偵訊證述:並未同意武界社區發
              展協會在文建會核定補助「武界部落之聲─喚起文化生命」計畫前先舉
              辦籃球比賽活動,該計畫所擬定之活動,須經核定,始得舉辦,並於舉
              辦活動後,辦理經費核銷;另已經舉辦過之社區活動,不得列入前開計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