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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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900 號刑事判決


                  上訴駁回。

              參、當事人主張


                  一、被告甲、戊二人非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員,亦不符合
              公務員身分之人,蓋文建會為重建九二一震災地區,乃設立研究服務計
              畫(即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九二一震災重建區社區總體營造執行方
              案),由淡江大學建築系標得此研究計畫,並輔導第四區社區營造中心
              推動原住民社區營造業務,是淡江大學、第四區社區營造中心與文建會

              係屬承攬關係,非上下隸屬,是被告二人所執行之業務項目並未涉有公
              權力之行使,自非受委託承辦公務之人。
                  二、被告二人確實有依原計畫舉辦狩獵文化傳承、社區交流觀摩、
              傳統編織剪裁班、體育人才培育(拔河比賽、籃球組訓營)、傳統歌謠

              競賽活動、父親節傳統文化知性活動等六項活動,總共支出經費為一百
              二十二萬八千零三十九元,其中:因當初籃球比賽活動計畫是用以「武
              BA 籃球比賽」之名稱申請,但因文建會對於活動名稱有所意見,故與
              武界部落菁英、村長討論後,以「社區入口意象暨武 BA 籃球聯賽」合
              併舉辦,但以「籃球組訓營」名義向文建會核銷,活動期間自 91 年 7
              月至 9 月間;為使「傳統歌謠競賽」活動有多數人參加,始於 92 年 1

              月 17 日與「力拔山河」合併舉辦,惟因當時 SARS 疫情及參加報名隊
              數不足等因素,被告二人乃與村長等人研議,改邀請法治國小之學童及
              中正村之婦女至法治村表演跳舞,致證人李○送、卯○○、李○德誤以
              為未舉辦傳統歌謠競賽,而於偵訊中為不實之證述;於 91 年 7 月間即

              開始籌備父親節傳統知性活動,並於同年 8 月 8 日在南投縣仁愛鄉法治
              村天主教外場地舉辦,是起訴書所載被告二人僅辦理四項活動乃不實
              在。
                  三、91 年 6 月間於清靜農場舉辦第四區社造員大會,就文建會尚未
              核定活動計畫前,已舉辦之活動經費如何核銷乙事,文建會中部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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