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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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5 年度上訴字第 105 號刑事判決
原判決撤銷。甲、戊共同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各處有期徒刑拾年
貳月,均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貳萬玖仟肆佰拾參元應連
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
時,應以其財產連帶抵償之;附表一所示之印章及附表二所示經偽造之
印文部分(不含盜用部分)均沒收。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5177 號刑事判決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8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112 號刑
事判決
原判決撤銷。甲、戊共同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侵占公有財
物,各處有期徒刑陸年,均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玖萬肆仟貳
佰捌拾捌元應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如全部或
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連帶抵償之;附表一所示之印章及附表二
所示經偽造之印文部分(不含盜用部分)均沒收。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7228 號刑事判決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1 年度重上更(二)字第 3 號刑事
判決
原判決撤銷。
戊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
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日。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偽造印文、署名均沒收
之。
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