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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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


              「傳統文化、祭儀」時,即使構成獵捕或宰殺野生動物,仍屬除罪規定

              所及。該項規定主要的爭點有二,第一是自行食用目的是否屬於「傳統
              文化、祭儀」所及,第二是保育類野生動物能否計入該項除罪範圍之
              內,以下分點詳述之。
                  針對自行食用是否屬於傳統文化、祭儀目的,我國實務向來均採取
              否定見解,主要理由在於,我國實務對於傳統文化或祭儀目的採取相對
              限制的解釋,僅限於原住民於特定節日、特定活動時,才願意接納為傳
              統文化或祭儀,然而此種解釋在本文看來並不合宜。析言之,縱或「祭

              儀」指的是特定時間的特別活動,但這無礙傳統文化可以包括特殊節慶
              與一般生活中既有的傳統生活方式。基此,所謂「傳統文化」的概念當
              然可以包括原住民一般日常生活的食用行為,而當原住民本於自行食用
              需求而獵捕野生動物時,考量原住民長久以來就有獵食的生活習性,自
              應納入所謂傳統文化的範圍之內。
                  至於得否本於傳統文化而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本文則認為這
              個問題涉及兩種進步價值之間的衝突,此即生態永續保育及原住民族文
              化權利之間的權衡,就此原則上應該由立法者決定取捨保護的順位,並
              將之納入成文法的規範之中。而就現行法的解釋而言,立法者僅於《野

              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 第 1 項以稍嫌粗略的文字規定,原住民在
              特定條件下可以獵捕「野生動物」,文字中並未確認是否包括保育類野
              生動物,但解釋上應該認為,野生動物包括「保育類」及「非保育類」
              的野生動物,在立法者未修正或精確規定之前,應該採取較寬泛及有利
              於原住民族文化權的解釋為妥。
                  綜上,原住民在出於自行食用目的而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應認定
              為第 21 條之 1 第 1 項的除罪事由,從而排除其刑責。



               相關法律條文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第 41 條
                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
                  法:第 2 條、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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