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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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
「傳統文化、祭儀」時,即使構成獵捕或宰殺野生動物,仍屬除罪規定
所及。該項規定主要的爭點有二,第一是自行食用目的是否屬於「傳統
文化、祭儀」所及,第二是保育類野生動物能否計入該項除罪範圍之
內,以下分點詳述之。
針對自行食用是否屬於傳統文化、祭儀目的,我國實務向來均採取
否定見解,主要理由在於,我國實務對於傳統文化或祭儀目的採取相對
限制的解釋,僅限於原住民於特定節日、特定活動時,才願意接納為傳
統文化或祭儀,然而此種解釋在本文看來並不合宜。析言之,縱或「祭
儀」指的是特定時間的特別活動,但這無礙傳統文化可以包括特殊節慶
與一般生活中既有的傳統生活方式。基此,所謂「傳統文化」的概念當
然可以包括原住民一般日常生活的食用行為,而當原住民本於自行食用
需求而獵捕野生動物時,考量原住民長久以來就有獵食的生活習性,自
應納入所謂傳統文化的範圍之內。
至於得否本於傳統文化而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本文則認為這
個問題涉及兩種進步價值之間的衝突,此即生態永續保育及原住民族文
化權利之間的權衡,就此原則上應該由立法者決定取捨保護的順位,並
將之納入成文法的規範之中。而就現行法的解釋而言,立法者僅於《野
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 第 1 項以稍嫌粗略的文字規定,原住民在
特定條件下可以獵捕「野生動物」,文字中並未確認是否包括保育類野
生動物,但解釋上應該認為,野生動物包括「保育類」及「非保育類」
的野生動物,在立法者未修正或精確規定之前,應該採取較寬泛及有利
於原住民族文化權的解釋為妥。
綜上,原住民在出於自行食用目的而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應認定
為第 21 條之 1 第 1 項的除罪事由,從而排除其刑責。
相關法律條文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第 41 條
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
法:第 2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