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5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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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
被告 2 人盜刻余○明等人之印章,復持之盜蓋於如附表二所示以南
投縣武界社區發展協會名義所製作之「全案經費支出彙總表」、「武界部
落之聲~喚起文化生命」全案開支明細表、「狩獵文化傳承」經費支出
彙總表、「狩獵文化傳承」開支明細表、「籃球組訓營」經費支出彙總
表、「籃球組訓營」開支明細表、「傳統歌謠與原歌交流競賽」經費支出
彙總表、「傳統歌謠與原歌交流競賽」開支明細表、「力拔山河」經費支
出彙總表、「力拔山河」開支明細表、「社區觀摩」經費支出彙總表、
「社區觀摩」開支明細表、「傳統編織班」經費支出彙總表、「傳統編織
班」開支明細表、「支出證明單」等單據上之理事長欄位「余○明」印
文、會計及出納欄位「何○行」印文,及在「支出證明單」上之領款人
簽收欄內紀○錦等人之印文,暨在「黏貼憑證用紙」上主計欄部分「何
○行」印文、負責人欄部分「余○明」印文,均為被告 2 人所偽造之印
文,均依刑法第 219 條之規定予以沒收。
三、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5177 號刑事判決
(一)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乙均受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下稱文建會)聘任為社區營造員(下稱社造員),負責協助辦理九二
一重建區第四社區即南投縣仁愛鄉武界部落總體營造工作,係受公務機
關依法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員。於民國九十一年間,以上揭武界社區發展
協會名義,向文建會中部辦公室申准辦理「武界部落之聲~喚起文化生
命」計畫系列活動,內容計有「動植物生態調查記錄」、「生態解說員人
才培訓」、「狩獵文化傳承」、「傳統歌謠與新興原歌交流競賽」、「部落產
業特色發展及學習」、「體育人才培育(籃球聯賽及力拔山河)」、「社區
交流觀摩」、「父親節傳統文化知性活動」與「傳統編織剪裁班」等九項
工作,文建會第一期補助款新臺幣(下同)一百十八萬八千元匯入該發
展協會之帳戶(第二期款俟全部計畫完成後,檢據報核通過再行撥
付),並要求必須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處理,各經費應依預算細
目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如確有變更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
徵得文建會中部辦公室書面同意,且應於該計畫書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
月內,檢送所有原始支出憑證、收據(須為武界社區發展協會之統一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