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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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料、食品;「父親節傳統文化知性活動」部分,有摸彩品、音響設備,

              衡諸常情,在在需款支應,原判決既採信馬○安等人所為上訴人等舉辦
              活動,確有發放獎金、獎品,或支出與名目不符之款項,文建會人員李
              ○珍、陳○伶一致證實部落地區難以取得合法單據各等語之證言,卻未
              傳喚可能證明上揭活動花費之裁判蔡○貴、計分員柯○茹、餐事人員黃

              ○明、照相人員林○鏞、音響出租人黃○香、受獎人谷○德、馬○昆、
              田○忠、杜○暉、馬○桃、柯○蓉、蔡○珠、馬○美、帆布提供人魯○
              龍、音響提供業者洪○賜、售豬人柯○忠、歌謠表演獎金領款人洪○
              華、邱○豪、柯○霞、編織講師陳○花、蕭○妮、學員黃○美、餐料等
              物供應人梁○民、潘○仁、廖○寶、馬○笑與證人李○吉,以詳加調

              查,縱然上訴人等原先具狀聲請傳喚上揭諸人作證,嗣復具狀以「今為
              節省司法資源,經鈞庭曉諭,特將……證人聲明均捨棄……」,但既攸
              關公平正義之維護,且於上訴人等之利益具有重大關係,未遑查明,遽
              行判決,難認無證據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以上均為上訴意旨所指摘,
              洵有理由,應認原判決具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四、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8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112 號
                     刑事判決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乙 2 人固不否認渠等 2
              人係文建會所聘任為第 4 區社區營造中心武界部落社造點之社造員,受
              文建會委任協助辦理社區總體營造工作,迄至 92 年 1 月 23 日止陸續將
              文建會中部辦公室第 1 期補助款○○○○○元提領完畢,確實未辦理計
              畫書所預定之「動植物生態調查記錄」、「生態解說員人才培訓」、「部落

              產業特色發展及學習」等 3 項活動,並於計畫活動辦理完畢後,檢具名
              目不實之單據向文建會中部辦公室申請核銷活動費用,被告 2 人為解決
              名目不實之單據核銷問題,而為前開盜刻印章、偽造印文及盜用印章、
              印文及行使為造私文書之行為,惟均矢口否認有何侵占公有補助款之犯
              行,並辯稱:被告甲、乙 2 人非屬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員,亦

              不符合公務員身分之人,蓋文建會為重建 921 震災地區,乃設立研究服
              務計畫(即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921 震災重建區社區總體營造執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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