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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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照預算核實支用,各項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倘計畫書
活動如有變更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徵得文建會中部辦公室書面
同意。嗣被告 2 人並未辦理計畫書所預定之「動植物生態調查記錄」、
「生態解說員人才培訓」、「部落產業特色發展及學習」等 3 項活動,且
未於期限內辦理核銷,經文建會中部辦公室於 92 年 7 月 24 日、9 月 29
日函催被告 2 人檢送相關資料辦理經費核銷,迄今仍未完成經費核銷;
而嗣後被告甲僅於 92 年 11 月 24 日將前開文建會中部辦公室所撥附之第
1 期補助款中之 183,500 元匯還文建會中部辦公室等情,有「武界部落
之聲─喚起文化生命」計畫書影本 1 份、文建會中部辦公室 91 年 9 月
26 日中二字第○○○○○○號函、92 年 7 月 24 日中二字第○○○○○
○號函、92 年 9 月 29 日中二字第○○○○○○號函(均影本)、武界社
區發展協會在南投縣仁愛鄉農會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及其明細表、取款憑
條、仁愛鄉農會電腦共用中心匯款委託書影本 1 件及南投縣仁愛鄉農會
100 年 7 月 29 日(100)仁農信字第○○○○號函與所附協會帳戶交易
往來明細表 1 件等在卷可稽,復為被告 2 人所不否認,此部分之事實,
堪可信為實在。
(四)又於 92 年 8 月間由乙出面委請位於南投縣埔里鎮不知情之
某刻印店之成年人員,偽刻附表一所示之余○明(即前武界發展協會理
事長)、何○行(即前武界發展協會出納)、紀○錦、陳○安、柯○榮、
田○貴、李○泉、馬○安、陳○娥、馬○丁、馬○山、李○送、蔡○
貴、李○天、馬○邦、李○德、蔡○滿、柯○忠、馬○庫、馬○誠、蔡
○興、柯○慧、柯○茹、柯○銀、蔡○德、蔡○興、杜○正、葉○良、
何○中、馬○華、陳○財、楊○枝、馬○溫、陳○蘭、陳○花、李○
吉、李○花、楊○霞、蔡○珠、陳○英、林○雲、柯○鳳、黃○香、陳
○花等人之印章各 1 枚,並盜用田○成、林○誠、杜○暉、陳○明、柯
○錦、蔡○政等人先前交予乙保管之印章,分別偽造或盜蓋在附表二所
示以南投縣武界社區發展協會名義所製作之「核銷憑證資料」上之理事
長欄位偽蓋「余○明」印文、會計及出納欄位偽蓋「何○行」印文,及
在「支出證明單」上之領款人簽收欄內偽蓋或盜用紀○錦等人之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