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5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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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
社區辦活動等語;暨證人鄭○寧(即於 92 年 7 月間擔任文建會中部辦
公室專員)到庭結證稱:社造員領有文建會之工作費用等語大致相符。
足認被告 2 人既係文建會所遴選並聘為第 4 區社區營造中心武界部落社
造點之社造員,受託從事文建會所執掌社區總體營造之公務,亦即公務
機關之文建會所委託承辦之業務,為該機關公權力範圍內之公務,受任
人之本件被告 2 人因而享有公務上之職權及權力主體之身分,於其受任
之範圍內行使公務主體之權力,並非僅係民事上之承攬關係,故依據前
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要旨釋示,被告 2 人當係屬受公務機關委託,從事
與委託機關權力範圍內之公務之人,自屬公務員無訛。從而,被告 2 人
辯稱,第 4 區社營造中心與文建會,及武界社區發展協會與文建會關
係,均屬承攬關係,渠等非屬公務員,所執行之業務項目並未涉有公權
力之行使,自非受委託承辦公務之人,非《貪污治罪條例》第 2 條所規
範之主體云云,尚有誤會。
(六)又文建會中部辦公室於 91 年 9 月 26 日准予核備計畫書時,
即函知本案補助款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並照預算核實支用,
各項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倘計畫書活動如有變更必要
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徵得文建會中部辦公室書面同意;且於計畫辦
理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送所有原始支出憑證、收據(需為貴會之統一收
據,編有流水號碼及註明立案字號,並由主管、會計及出納等核章)、
成果報告書等辦理核撥尾款乙情,有文建會中部辦公室 91 年 9 月 26 日
中二字第○○○○○○號函影本在卷可按。而且,依文建會經費報結注
意事項第三項:「收(領)據應註明受領事由、時間(年月日)、實收數
額、支付機關全銜、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暨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
業統一編號;如屬機關或立案之團體則應經負責人、會計及出納(或經
手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關防或團章」、第七項:「憑證之總金額有更
改者,應由負責人在改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收據或發票如有遺失或供
其他用途者,應檢具原立具人加蓋印章負責證明與原本相符之影本,並
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第二十五項:「支出憑證內容應與預算項目
核符,並按計畫別依序編號彙訂」。亦有文建會活動補助案成果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