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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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


              活動計畫書上記載:部落入口意象及社區籃球聯賽得文建會贊助舉辦,

              於指導單位部分有文建會、台電抽蓄工程處、武界社區發展協會等單
              位,活動時間 91 年 6 月 29 日,此有該計畫書存卷可查。可見前開武
              BA 籃球聯賽之舉辦與文建會前開之補助款項有關。再武界社區發展協
              會在舉辦「籃球組訓」活動時,確實有為參與之球員向新光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保險公司)投保意外險之事實,業經證人即
              新光人壽保險公司之業務員黃○蓉到庭證述屬實,並有投保名單 1 份附
              卷可稽。雖本院曾向新光人壽保險公司查詢有關武界社區發展協會於 91
              年間舉辦之籃球活動,是否有投保乙情,然經該公司回覆稱:本公司於
              91 年間查無武界部落籃球組訓人員投保團體意外險記錄,本公司團體意

              外險資料保存期限為 4 年,保存期限屆滿後書面資料即予以銷毀,電子
              記錄則自作業系統中移出等情,有新光人壽保險公司 97 年 8 月 15 日
              (97)新壽法務字第○○○○號、97 年 9 月 18 日(97)新壽法務字第
              ○○○○號函附卷可考。惟本件之所以向新光人壽保險公司查無武界社
              區發展協會舉辦「籃球組訓」活動有關投保團體意外險記錄,係因保存

              期限超過 4 年所致,尚不得以此逕採為不利被告等 2 人之認定。本院另
              參酌證人即○○社區營造員及行政企畫黃○中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其他
              社區亦有提前辦理活動情形等語。此外,並有武界社區籃球聯賽報名表
              附卷可資佐證。依上所述,堪認上開文建會中部辦公室及證人鄭○寧、
              黃○英之證述,應是根據原有規定所做之說明而已,事實上既然執行單

              位已私下同意武界社區發展協會提前辦理相關之活動,此部分仍應採為
              有利被告 2 人之認定,認為被告 2 人確實有舉辦「籃球組訓營」活動。
              2. 有關「籃球組訓營」活動支出部分說明如下:本件「籃球組訓營」活
              動除文建會補助款項外,尚有台灣電力公司抽蓄工程處所補助之款項 2

              萬元;且被告乙於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時供稱:另外有向武界地
              區施工廠商○志、○○建設、○○營造及工人等募集 7 萬元。上開台電
              公司補助 2 萬元款項部分,係以補助「部落入口意象揭碑暨籃球聯賽活
              動之名義」,贊助武界社區發展協會,業據上開武界社區發展協會收
              據、台電抽蓄工程處簽辦用箋內容記載甚明,並有武界部落入口意象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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