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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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文建會事先核准或事後准予變更預算項目之情形下,即做出與文建會補
助內容不符項目之支出,固有未當之處,惟渠等係在被默許或出於辦好
活動之情形下,始為前開不當之處置,揆諸上開說明,倘若有真正之支
出,而事後以其他合法名目之款項申請准予報銷,尚難認有何不法所有
之意圖。故本院就被告 2 人辦理以下相關活動所為支出之認定,將以被
告具有不法所有意圖而侵占入己之款項(即無公款公用之實際支出部
分),始算入被告 2 人不法所得之範圍內。倘僅名目不合,或實際有支
出而無法申報之金額,應屬行政程序不符規定之範疇,本院將剔除在被
告 2 人侵占金額外,先予說明。
(八)有關「體育人才培育(籃球組訓營)」、「父親節傳統文化知
性活動」活動是否有舉辦,及所舉辦各項活動其經費使用之情形分別說
明如下:1. 本件有關活動核定辦理之期間係自 91 年 10 月 1 日起至 92
年 1 月 31 日止(該活動計畫,嗣經武界社區發展協會向文建會中部辦
公室申請延展至 92 年 3 月 31 日止,並經文建會中部辦公室同意備查在
案)等情,固有有文建會中部辦公室 92 年 10 月 30 日中二字第○○○
○○○號函附卷可稽。及證人鄭○寧(證稱:並未同意武界社區發展協
會在文建會核定補助「武界部落之聲─喚起文化生命」計畫前先舉辦籃
球比賽活動,該計畫書所擬定之活動,須經核定,始得舉辦,並於舉辦
活動後,辦理經費核銷;另已經舉辦過之社區活動,不得列入前開計畫
書執行等語)與證人黃○英(證稱:文建會通常有一個執行期程,91 年
度的計畫就是要在 91 年 10 月到 92 年 1 月 31 日執行等語)之證詞,雖
說明文建會所同意辦理之前開活動,應在所規定之時間內辦理者,其所
花費之經費始得依法辦理核銷。惟查:證人李佩珍於本院上訴審證述:
文建會及第 4 區營造中心私下是允許武界社區發展協會先行辦理活動,
且確實有辦理籃球組訓營活動,亦可與其他單位合辦等語;及證人陳○
伶於本院證述:文建會未反對武界社區發展協會先行辦理籃球活動。且
原企劃書上係寫武 BA 籃球賽,專管中心復修改為籃球組訓營等語。核
與證人馬○安、蔡○興、李○吉等人證述確實提前舉辦籃球組訓營活動
等語之情節相符。又武界社區入口意象揭碑暨武 BA 籃球聯賽開幕慶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