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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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
逾 3,000 元部分與事實不符,難以採信,堪認被告 2 人僅支付予證人田
○成之「工作費」為 3,000 元;(3)證人李○成、田○貴於原審法院審
理中證述:其等均僅各收到 1,300 元之「工作費」等語,故被告 2 人抗
辯此部分之支出每人各為 2,500 元,共 5,000 元云云,於逾 2,600 元部分
與事實不符,難以採信,堪認被告 2 人僅支付予證人李○成、田○貴 2
人之「工作費」共為 2,600 元。(4)證人馬○安於 93 年 1 月 6 日偵查、
94 年 9 月 21 日原審均具結證述:其僅收到 2,000 元之「工作費」等
語。但馬○安於 100 年 6 月 28 日本院卻證稱:領到 2500 元等語,所述
與之前陳述不符。惟馬○安於本院作證時,距離已逾 8 年,其記憶難免
模糊,自應以其偵查、原審所述比較可採。故被告 2 人抗辯此部分之支
出為 2,500 元云云,於逾 2,000 元部分與事實不符,難以採信,堪認被
告 2 人僅支付予證人馬○安之「工作費」為 2,000 元。(5)被告乙亦有
參加此次活動,業據被告乙供述在卷,則其收到 5,000 元工作費部分,
亦可以採認。(6)被告 2 人主張辦理本項活動,向證人廖○邦買受輕便
雨衣 800 元,有收據 1 紙在卷,並為證人廖○邦所肯認,此部分應可採
認。至於,廖○邦所開其他憑單編號 2B05、3B04、3B05、3B06 之收
據,其中編號 2B05 已認定為傳統歌謠之合法支出,其中編號 3B04、
3B05、3B06 已認定為「籃球組訓營」之合法支出,故於此不重複計
算。(7)被告 2 人主張向證人陳○進買受帆布,供「狩獵文化傳承」活
動使用云云。然查,證人陳○進有出售此部分帆布,但係用於何項活
動,伊不知道等語。又,陳○進出售帆布開立之收據,業經編為憑單編
號 3C01,金額 10,300 元,有該憑單在卷。而該紙業依被告在本院上訴
審之主張,將之列為「籃球組訓營」活動費用項目,有該判決附表三編
號 2 之 46 之記載可查。則該筆費用支出,自不得於「狩獵文化傳承」
活動支出部分重複計算。(8)被告等雖另主張辦理「狩獵文化傳承」活
動,曾向曾○宗購買活動材料,金額不明云云。然查,被告所引據向曾
○宗購買材料之估價單 2 紙,證人曾○宗於本院已證稱:估價單上所有
手寫之字跡均非伊及伊家人之字跡。而且,曾○宗前於 92 年 10 月 1 日
調查站並證稱:伊不知道武界社區發展協會有無辦理狩獵文化傳承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