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4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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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動,伊未賣東西給該協會,也未收到該協會所支付款項,該收據並非伊

              之南豐五金行所開立。今年(92 年)6 月間,伊夫妻才在埔里鎮經營五
              金行,該收據日期為 91 年 12 月 5 日,當時其五金行尚未成立,經伊夫
              妻檢視該 2 張收據後,發現並無此 2 筆交易,因為收據內容非伊家人書
              寫,另外「曾○宗私人印章」是今年(92 年)6 月才開始使用,另外,

              編號 1E-04 收據的品名鉛線 12 分,我都習慣寫為「鐵線 12 井」,單價
              25 元與伊出售價 15 元不同,品名白繩單價 1,050 元太高,且品名「pe
              藍白條帆布 16×16 尺」,寫法也不同,伊都寫「16×16 條帆 A」,另外
              五金行沒有出售補鼠器,編號 1E05 收據(內載有補鼠器)顯然記載不
              實等語。是以,該 2 紙估價單所載 7,350 元、5,600 元,亦難認與「狩獵

              文化傳承」活動有關。有關講師費 3,200 元及講師交通補助費 7,000 元
              部分(合計 10,200 元):此部分相關之支出,被告 2 人並未提出相關之
              證據以供本院審酌,且本院亦查無證據證明被告 2 人有為此部分支出之
              證據,此部分即難認被告 2 人之抗辯為可採。故被告 2 人辯稱渠等辦理
              有關「狩獵文化傳承」活動,總共支出 60,200 元,應非的論;實際上之

              支出應為 45,900 元。
                  有關「社區觀摩」活動支出 129,500 元部分說明如下:被告 2 人就
              其辦理有關「社區觀摩」活動支出部分,業據渠等提出社區觀摩計畫經
              費說明及收入支出明細表、照片等為證,並經證人即○○旅行社業務員
              林○文於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偵訊時證述屬實,並有名冊 1 份在

              卷可資佐證,堪認被告 2 人此部分之抗辯與事實相符,而足以採信。被
              告 2 人雖辯稱渠等確實有舉辦「父親節傳統文化知性活動」活動,及提
              出照片為證,並經證人李○吉於原審審理中證述在卷。惟查:依照被告
              2 人所提出之「全案經費支出彙總表」上之記載,並無有關「父親節傳

              統文化知性活動」相關經費支出之項目,亦即並無任何實際經費之支
              出,堪認被告 2 人確實沒有舉辦此項活動(倘被告 2 人有舉辦此項活
              動,則為何於前開「全案經費支出彙總表」內未為列載?)。而且被告 2
              人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渠等確實有支出此部分經費之文書證據,以供
              本院審酌,可見武界部落社區縱有舉辦父親節有關之活動,亦難認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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