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5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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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
建會補助款項欲舉辦之「父親節傳統文化知性活動」有關。至於,證人
黃○香、柯○慧固證稱有舉辦父親節活動,證人柯○慧並證稱:有向被
告乙拿錢買魚肉等,有取得收據交給被告乙等語,但查,被告 2 人對於
本項活動迄未提出任何單據,前已敘明,則證人柯○慧所證:因該活動
取得並交付被告乙單據云云,顯與上開彙總表之文書證據不合,則證人
黃○香、柯○慧所證內容,均難採為被告等有利之認定。從而,被告 2
人所提出之前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確實有舉辦「父親節傳統文化知性
活動」,因此,其等所稱此活動有關經費支出部分,即難以採信。
綜前說明,本件被告 2 人辦理前開「籃球組訓營」、「力拔山河拔河
比賽」、「傳統歌謠」、「傳統編織」、「狩獵文化傳承」、「社區觀摩」等項
活動,總共之支出應為 910,212 元(即 434,623 元+224,934 元+13475
元+61,780 元+45,900 元+129,500 元=910,212 元)。至被告 2 人抗辯
渠等辦理前開活動之支出於超過 910,212 元部分,即無足採信。
被告又辯稱:武界社區發展協會固有向文建會申請辦理本案活動之
補助 1,188,000 元,後來有繳回 183,500 元,但協會帳戶尚有 38,000
元,則被告 2 人對該款項自無不法侵占情事可言云云。然查,協會帳戶
於 91 年 10 月 23 日收到文建會撥款 1,188,000 元,而被告等於 92 年 11
月 24 日以匯款方式繳回 183,500 元乙節,有協會帳戶交易明細表、匯款
委託書在卷可按。且查,協會帳戶在 91 年 10 月 23 日文建會撥款前,
結存 15,858 元,在 92 年 11 月 24 日繳回之後,92 年 11 月 24 日當天結
存金額不高於 15,858 元,有交易明細表可證。是以,被告等繳回補助款
之後,文建會原有撥款已無剩餘,被告所謂繳回 183,500 元後,協會帳
戶尚有補助之餘款,並非屬實,難以採信。至於,辯護人聲請傳訊證人
余○芬,以證明余○芬是否參加傳統歌謠比賽,並領取獎金。但查,被
告等及其辯護人直至本院最後審理期日為止,並未查報證人余○芬真正
住址或其身分證字號,以供傳喚或查詢,而其等前所查報之地址,經本
院送達,因查無此街路名稱,而遭退回,有送達證書(未送達)及其信
封在卷為憑。是以,證人余○芬所在不明,此部分之待證事實不能調
查,辯護人聲請傳訊證人余○芬,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