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6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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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其所附資料 1 份在卷可按,是被告 2 人既具有社造員資格,且受有第 4

              區營造中心之經費核銷課程訓練,復受第 4 區營造中心之督導及指導如
              何辦理活動、經費如何申請、如何核銷經費等事項,對於上揭文建會要
              求補助款需專款專用、檢實核銷經費等程序,自難諉為不知。故被告 2
              人辯稱,渠等因不熟悉文建會核銷方式之情況下,造成單據核銷方面的

              問題云云,並無足採。
                  (七)至有關辦理相關活動時所發放之獎金、獎品部分,或與名目
              不合之款項是否得以向文建會核銷?經查:依照文建會所核備之「武界
              部落~喚起文化生命」活動所編制之預算書內,並無獎金、獎品之編
              列,且所有支出之項目均有編定,此有文建會中部辦公室 92 年 10 月 30

              日中二字第○○○○○○號函所附之「武界部落~喚起文化生命活動計
              畫」案相關資料可資憑對。因此,本件「武界部落~喚起文化生命」活
              動中有關獎金、獎品之發放,或與名目不合之款項之報支,應與文建會
              所規定之內容有違,依照規定係不得核銷之帳目,先予敘明。惟查:
              (1)按《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法

              文內雖未見有不法所有之主觀犯意要件,但其係刑法第 336 條第 1 項公
              務侵占罪之特別法,故同應具有該主觀犯意,乃法理所當然。倘行為人
              確有公款公用,未落入私囊,即難認有不法侵占犯意,縱然其報帳憑證
              不齊全或以不實單據混充,仍祇應就其不實單據部分令負偽造文書等相
              關罪名,尚無逕以上揭貪污罪名相繩之餘地。(2)證人李○珍於本院上

              訴審審理時證稱:「(武界部落是否每項支出都有合法的單據?)沒有。
              除了一些雜貨店之外,並沒有其他的便利商店。沒有辦法拿到合法的單
              據。」「(要如何去取得合法的單據核銷經費?)請他們去熟悉的廠商給
              他們空白的單據。或到埔里地區去拿合法的單據。」「(獎金及獎品是否

              可以報帳?)不可以。」「(如果部落有需要,要用獎金及獎品激勵人員
              來參加,就可以用其他的場地佈置的費用作為獎金及獎品,是我們社造
              中心同意的,文建會部分只有看單據,沒有表示意見。」等語。又證人
              黃○中於本院上訴審理時證稱:「(有無遇到過活動辦理之後沒有辦法核
              銷經費的狀況?)有。如文建會要我們找社區的人來參與,我們找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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