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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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
前,已舉辦之活動經費如何核銷乙事,文建會中部辦公室承辦專員曾口
頭同意可以先辦理活動,保留收據,待計畫核定後,依核定日作為時間
依據,再請廠商重新開立收據,以資核銷;復於 92 年 7 月 20 日假南投
縣仁愛鄉法治村武界活動中心舉行之「協調如何核銷」會議中,文建會
人員就此核銷問題,再次重申可以用計畫書中之預算人事費名目辦理核
銷,是「武 BA 籃球比賽」、「父親節傳統知性活動」雖已於計畫核定前
舉辦,但依上揭原則,仍以「武 BA 籃球比賽」、「父親節傳統知性活
動」單據或領據向文建會辦理經費核銷。(6)本件被告 2 人所浮報之款
項皆用在舉辦活動所發放之獎金及無法取得單據之支出上,並無私人挪
用、侵占活動款項之情形。(7)武界社區發展協會固有向文建會申請辦
理本案活動之補助 1,188,000 元,後來有繳回 183,500 元,但協會帳戶尚
有 38,000 元,則被告 2 人對該款項自無不法侵占情事可言云云。
(三)經查:(一)文建會為凝聚地震災區社會意識,遂訂定 921
重建區社區總體營造執行方案,於全國災區成立 4 個社區營造中心,其
中武界部落社造點之社區則屬第 4 區營造中心,被告甲、乙與案外人蔡
○興、辜○濟等 4 人則為文建會第 4 區社區營造中心武界部落社造點之
社造員,渠等 4 人以武界社區發展協會名義,經由第 4 區社區營造中心
向文建會中部辦公室申請補助經費○○○○○元,辦理「武界部落之聲
─喚起文化生命」計畫系列活動,該計畫書預定辦理「動植物生態調查
記錄」、「生態解說員人才培訓」、「狩獵文化傳承」、「傳統歌謠與新興原
歌交流競賽」、「部落產業特色發展及學習」、「體育人才培育」、「社區交
流觀摩」、「父親節傳統文化知性活動」及「傳統編織剪裁班」等 9 項社
區營造活動,該活動核定之辦理時間自 91 年 10 月 1 日起至 92 年 1 月
31 日止(嗣經武界社區發展協會向文建會申請延展至 92 年 3 月 31 日
止),文建會中部辦公室審查後,於 91 年 8 月 27 日批示核准前開計畫
書,並於 91 年 9 月 26 日核備在案,並同意照該計畫書申請金額全額補
助,並分 2 期撥款,第 1 期補助款○○○○○元於 91 年 10 月 23 日匯
入協會帳戶,第 2 期款則於計畫書活動辦理結束後,檢據審核後撥付;
文建會中部辦公室並要求武界社區發展協會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