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0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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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日舉行,惟「傳統歌謠」比賽僅有中正村及法治國小報名參加,經討論
變通權宜後,主辦單位決定將「傳統歌謠」活動改為於「力拔山河拔河
比賽」晚會時表演跳舞,故「傳統歌謠」活動確實有辦理。「力拔山河
拔河比賽」活動向文建會核銷金額為 181,500 元,「傳統歌謠」活動向文
建會核銷金額為 119,215 元,而該二次活動實際花費為 241,735 元,此二
項活動實際結餘 58,980 元(即 181,500 元+119,215 元-241,735 元=
58,982 元),係用以支應上開「籃球組訓營」活動之資金缺口。(3)有
關「狩獵文化傳承」活動部分:向文建會核銷金額為 136,370 元,實際
支出為 60,200 元,結餘 76,170 元,係用以支應上開「籃球組訓營」活
動之資金缺口。(4)有關「社區交流觀摩」活動部分:向文建會核銷金
額為 206,800 元,實際支出為 129,500 元,結餘 77,330 元,係用以支應
上開「籃球組訓營」活動之資金缺口。(5)有關「傳統編織剪裁班」活
動部分:向文建會核銷金額為 135,428 元,實際支出為 103,515 元,結
餘 31,913 元,係用以支應上開「籃球組訓營」活動之資金缺口。前開舉
辦之活動中,有關比賽獎金及拔河比賽整地之費用等,無法按文建會所
規定項目核銷,然此獎金又是鼓勵村民組隊參賽所不可或缺;其他尚有
舉辦活動訂製運動服裝(T 恤)發給參賽村民,僅拔河一項已高達 6 萬
元,亦無法按文建會規定之項目核銷。又文建會規定支出單據限定於 91
年 10 月 1 日至 92 年 1 月 31 日期間始得核銷,而武界部落並無任何開
立發票之商店,取得單據甚有困難,且之前舉辦之「籃球組訓營」活動
之相關支出亦無法申報,導致大部分單據均無法核銷而必須重新填寫,
始能案文建會規定項目及期限核銷。被告 2 人係第 1 次辦理社區活動,
之前完全沒有相關計畫執行及核銷之經驗,故在提擬計畫當時未能妥善
評估活動項目與經費預算,導致實際辦理活動時,實際狀況與當初提報
計畫時之活動項目及經費預算有所出入,導致需藉由其他活動結餘支應
其他超支缺口;再者,活動舉辦時會有一些突發之狀況,大都以部落長
老及小組會議討論之方式更改之,因而常變更活動內容及經費開銷,並
且在不熟悉文建會核銷方式之情況下,造成單據核銷方面的問題。91 年
6 月間於清靜農場舉辦第 4 區社造員大會,就文建會尚未核定活動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