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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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買賣關係不存在,而請求被告朱○水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再請求被告
賴○雲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與沈○珠、沈○鳳公同共有等語,並
聲明:(一)確認被告賴○雲、朱○水間就系爭土地於 89 年 4 月 10 日
所為之買賣關係不存在。(二)被告朱○水應將前項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以塗銷。(三)被告賴○雲應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與沈○珠、沈
○鳳公同共有。
(二)被告主張
被告賴○雲:系爭土地前係被告賴○雲之祖父賴○勇向牡丹鄉公所
申請開墾,經賴○勇、賴○妹夫婦及渠等長女賴○妹之贅婿李○成建造
梯田等水土保持設施,向來係由被告家族耕作使用。又因賴○妹於 57
年間即已死亡,賴○妹為避免日後繼承之困擾,遂將系爭土地之耕作權
直接設定予賴○妹與李○成之長女即被告賴○雲,系爭土地之耕作權登
記並無瑕疵。原告祖先曾經耕作之土地為坐落牡丹鄉東源段 B 地號土地
(下稱 B 地),而非系爭土地 A,原告主張系爭土地 A 為其祖產而遭被
告侵奪云云,並無可採,其本件之請求均屬無據等語置辯。
被告朱春水:被告賴○雲前邀同伊擔任保證人向農會貸款,嗣無力
清償,遂以新臺幣(下同)60 萬元之價格出售系爭土地 A 予伊,並以
所得價金清償上開貸款,伊與被告賴○雲間就系爭土地確有買賣關係存
在。又伊因信賴被告賴○雲提出之所有權狀及土地登記謄本,始向被告
賴○雲買受系爭土地,伊取得之權利應受保護等語置辯。
被告均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兩造於二審之補充主張
(一)上訴人
將其本於所有權人地位之請求,變更主張為:被上訴人賴○雲之祖
父母賴○勇、賴○妹為沈○妹無因管理系爭土地。並追加沈○珠、沈○
鳳為原告。先位之訴依無因管理及終止委任之法律關係請求,聲明與原
審相同。另追加備位主張依終止委任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賴○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