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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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二審法院]


                  依上訴人及證人所言,上訴人及追加原告之祖父母即沈○○之父母
              沈○○、沈○○係耕作及建木屋於系爭 A 土地旁之 B 土地上,並非在系
              爭 A 土地上,系爭 A 土地係被上訴人賴○雲之祖父賴○○所耕作,堪予
              認定。系爭 A 土地既係被上訴人賴○雲之祖父賴○○所耕作,則被上訴
              人賴○雲於 60 年 2 月 5 日設定耕作權,於 73 年 11 月 7 日因耕作權期間
              屆滿而取得所有權,自無不法。則被上訴人間就系爭 A 土地之買賣即與

              上訴人及追加原告無涉,上訴人及追加原告主張被上訴人間就系爭土地
              所為之買賣行為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請求確認被上訴人間就系
              爭 A 土地於 89 年 4 月 10 日所為之買賣關係不存在云云,顯無即受確認
              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予駁回。

                  上訴人及追加原告未舉證證明有無因管理及委任之事實,其先位之
              訴,依無因管理及終止委任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朱○水塗銷系爭
              A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將系爭土地返還予被上訴人賴○雲,及請求被
              上訴人賴○雲將系爭 A 土地移轉登記為上訴人及追加原告公同共有,顯
              無理由。

              柒、評析


                  本件如其他原住民族土地向來具有之爭議,係源自於中華民國法制

              施行前,延續迄今普遍見於原住民族部落之典型土地權屬衝突。細究其
              遠因,本係日治時期所實施於蕃地(即現今之山地原住民族鄉)之統治
              措施,為遂行殖民之目標而國家化原住民族(蕃人)土地,形式上致生
              原住民族(蕃人)失權之結果。然則,由於日治時期對於原住民族採以
              「特殊」統治的法制,而有漢蕃隔離之政策。是以,形式上原住民族雖
              無法作為法主體而得以行使權利、負擔義務的進行法律行為,實質上對

              其土地的使用傳統習慣,卻也因此獲得有限度的延續。
                  然若採以一般民事法律適用之規則來看本件判決內容,由於系爭權
              利之源為耕作權,而耕作權為依《土地法》所創設之不動產物權。準
              此,本件訴訟之判決,毫無意外的獲得如下結論:「被告賴○雲因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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