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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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年 7 月間亡故,被上訴人等為林○朝之繼承人,且均未拋棄繼承,上訴
人甲爰依系爭切結書、繼承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等應連帶移轉系爭土
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420 分之 124 予伊。
貳、法律關係圖
略
參、訴訟歷程及結果
一、訴訟歷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度店簡字第 199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簡上字第 334 號民事判決
二、判決結果
第一審:原告之訴全部敗訴。
第二審:上訴駁回
肆、爭點
(一)林○朝有無簽署系爭切結書?有無授與代理權予壬?
(二)林○朝是否成立表見代理,而負授權人責任?
伍、當事人主張
一、兩造於一審之主張
(一)原告甲主張
伊之配偶于○聚以其名義向訴外人楊○生(即林○朝之岳父)以新
臺幣 2 萬元購買系爭土地 A,惟林○朝遲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雙方
遂於 83 年 7 月 24 日由林○朝與被上訴人壬○○共同簽立切結書,承諾
於 83 年 12 月 31 日前給付甲 25 萬元之搬遷補償費,否則願無條件將系
爭土地過戶予甲。縱認系爭切結書上林○朝之簽名係壬○○所為,系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