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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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年 7 月間亡故,被上訴人等為林○朝之繼承人,且均未拋棄繼承,上訴

              人甲爰依系爭切結書、繼承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等應連帶移轉系爭土
              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420 分之 124 予伊。

              貳、法律關係圖


                  略

              參、訴訟歷程及結果


                一、訴訟歷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度店簡字第 199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簡上字第 334 號民事判決

                二、判決結果

                  第一審:原告之訴全部敗訴。
                  第二審:上訴駁回

              肆、爭點


                (一)林○朝有無簽署系爭切結書?有無授與代理權予壬?
                (二)林○朝是否成立表見代理,而負授權人責任?

              伍、當事人主張


                一、兩造於一審之主張

                 (一)原告甲主張

                  伊之配偶于○聚以其名義向訴外人楊○生(即林○朝之岳父)以新

              臺幣 2 萬元購買系爭土地 A,惟林○朝遲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雙方
              遂於 83 年 7 月 24 日由林○朝與被上訴人壬○○共同簽立切結書,承諾
              於 83 年 12 月 31 日前給付甲 25 萬元之搬遷補償費,否則願無條件將系
              爭土地過戶予甲。縱認系爭切結書上林○朝之簽名係壬○○所為,系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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