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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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案例二  烏來鄉泰雅族部落傳統習慣之代理爭議


                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簡上字第 33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度店簡字第 1993 號民事判決

                案由  土地移轉


                當事人

                                      審  級
                                                   第一審              第二審
                    身  分
                    丙、癸、壬、辛、戊、己                     被告             被上訴人
                    甲                               原告              上訴人

                關鍵詞  意定代理、表見代理、和解儀式 sbalay


              壹、案例事實


                  坐落臺北縣烏來鄉○○段 A 地號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由被上訴人

              等之被繼承人林○朝於民國 66 年間因耕作權期間屆滿,依〈原住民保
              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規定取得所有權,其上有門牌號碼臺北縣烏來鄉○
              ○村 23 號(門牌號碼原為○○村 25 號,係供烏來鄉衛生所宿舍)磚造
              房屋 1 棟(下稱系爭房屋)。上訴人甲自 68 年間起即居住系爭房屋,嗣
              於 69 年 8 月 15 日,上訴人甲之配偶于○聚以甲名義向訴外人楊○生
              (即林○朝之岳父)以新臺幣 2 萬元購買系爭 A 土地,惟林○朝遲未將

              系爭土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遂於 83 年 7 月 24 日在臺北縣烏來鄉○
              ○活動中心,由林○朝會同被上訴人壬○○與上訴人甲簽立切結書(下
              稱系爭切結書),林○朝承諾於 83 年 12 月 31 日前給付甲 25 萬元之搬
              遷補償費,否則願無條件將系爭土地過戶予甲。詎林○朝簽署系爭切結

              書後,未遵期履行承諾給付上開搬遷補償費,依系爭切結書約定,林○
              朝應無條件辦理系爭土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而林○朝已於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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