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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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上建木屋,沈○智、沈○江死亡後,被上訴人賴○雲之祖父母
賴○勇、賴○妹有無為原告之母沈○妹無因管理系爭土地?被
上訴人賴○雲於 60 年 2 月 5 日設定耕作權,於 73 年 11 月 7 日
因耕作權期間屆滿而取得所有權,是否合法?
(二) 被告賴○雲、朱○水就系爭土地所為之買賣行為,是否為通謀
而為之虛偽意思表示?
(三) 上訴人及追加原告先位之訴,依無因管理及終止委任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朱○水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並請求被告賴○雲將
系爭土地移轉登記為沈○蓮、沈○珠、沈○鳳公同共有,是否
有理由?
伍、當事人主張
一、兩造於一審之主張
(一)原告主張
緣屏東縣牡丹鄉(下稱牡丹鄉)東源部落於 26 年間遷至現址時,
系爭土地原為荒地,經原告沈○蓮之祖父母沈○智、沈○江開墾耕作,
並於其地上搭建門牌號碼牡丹鄉牡丹村○○路○○號木屋居住使用。嗣
沈○智、沈○江相繼死亡,渠等遺孤即原告之母沈○妹由被告賴○雲之
祖父母賴○勇、賴○妹予以扶養,詎賴○勇、賴○妹趁沈○妹年幼可
欺,及上開木屋無人居住之機會,竟侵奪系爭土地之權利,將系爭土地
之耕作權設定予被告賴○雲,被告賴○雲遂於 73 年 11 月 7 日因耕作權
期間屆滿而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並於 89 年 4 月 10 日與其妹婿即被告
朱○水通謀而為虛偽之買賣契約,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予被告朱○
水。被告賴○雲登記為系爭土地之耕作權人時年僅十歲,並無耕作能
力,上開耕作權之登記顯有瑕疵;又系爭土地原由沈○智、沈○江所耕
作,嗣由沈○妹繼承,沈○妹死亡後,系爭土地之權利由沈○妹之女即
原告沈○蓮與沈○珠、沈○鳳共同繼承而公同共有,則原告沈○蓮得本
於所有權人之地位,起訴請求確認被告賴○雲、朱○水間就系爭土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