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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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理辦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於登記後繼續耕
作滿 10 年時,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被告賴○雲於 73 年 11 月 7 日取得
系爭土地所有權,並於 89 年 4 月 10 日將系爭土地出賣予其妹婿朱○
水。原告沈○蓮等(即二審之上訴人)認系爭土地原係由原告之祖父母
沈○智、沈○江開墾耕作,原告祖父母過世後,被告祖父母因扶養原告
之母沈○妹而侵占系爭土地,然系爭土地應由原告之母沈○妹繼承,於
沈○妹過世後由原告共同繼承,故提起本訴。二審先位之訴依無因管理
及終止委任之法律關係,聲明確認被告賴○雲、朱○水就系爭土地所為
之買賣關係不存在、被告朱○水應塗銷前項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告賴○
雲應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上訴人沈○蓮、沈○珠、沈○鳳公同共有。
並追加備位主張依終止委任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賴○雲給付新臺
幣 100 萬元。備位聲明求為判決:被上訴人賴○雲應給付上訴人、追加
原告 100 萬元,及自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貳、法律關係圖
略
參、訴訟歷程及結果
一、訴訟歷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3 年度原訴字第 5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4 年度原上易字第 8 號民事判決
二、判決結果
第一審:原告之訴駁回
第二審:上訴人之上訴、變更之訴、及追加原告之訴均駁回。
肆、爭點
(一) 系爭土地是否原由原告之祖父母沈○智、沈○江耕作,並於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