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P. 421
伍、行政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就甲之申請,為同意配發永久屋一戶之行政處分。
二、被告主張
(一)座落臺東縣金峰鄉 B 土地上,門牌號碼 143 號之 A 屋之土地
所有權人為第三人戊,「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規定,其重建
住宅(永久屋)之興建旨在安置災民解決其居住問題,並非財產權之賠
償。又依照內政部營建署頒布之「莫拉克颱風災後民間重建住宅贈與契
約書參考範本」規定、金峰鄉公所 101 年 11 月 6 日函及被告乙 101 年
11 月 16 日函,第三人戊共有門牌 143 號之 A 屋(由甲自費興建)之土
地及門牌 144 號 C 屋之 D 地等 2 筆土地,經審核業已核配永久屋乙戶,
故仍依相關審查核配標準維持原核配原則。
(二)民間團體興建之永久屋之申請資格與分配規定,自有房屋無
合法權狀者,應檢具:(1)土地所有權狀及水電費繳費收據;(2)設籍
或居住事實證明,143 號及 144 號土地所有權狀所有權人、水電費用戶
皆為第三人戊,故甲之申請不符永久屋核配原則。
(三)又系爭建物雖由甲提出座落房屋為自費興建之切結書,但非
合法興建之房屋(未經申請許可擅自建造),亦未辦理保存登記且土地
所有權人非甲,又金峰鄉公所 101 年 11 月 6 日號函,土地所有權人戊於
144 號農舍使用執照,未設籍但有居住之事實,本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
貼因未設籍致不符規定而無法通過補貼申請,故轉向金峰鄉公所及被告
請求核配永久屋,被告乙依情理法之考量,決定核配永久屋乙戶,以解
決其居住問題。且重建住宅(永久屋)之興建旨在安置災民解決其居住
問題,並非財產權之賠償,被告均遵內政部營建署頒布重建住宅(永久
屋)相關審查核配標準相關規定辦理,並無違誤。
肆、本件爭點
一、原告被繼承人數度申請分配永久屋是否已逾法令所定之申請時
間?
二、災民申請分配永久屋之資格,是否須就該自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