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6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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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取得原住民身分。而有關其基於原住民身分可得享有之權利應溯及生效

              而有重行取得物權之事由,自應另行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依行政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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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訟程序尋求救濟 。亦即,甲得主張其母在其喪失原住民身分時所為之
              贈與有效,其借名登記在兄嫂戊名下之土地,應塗銷改登記為其名義。
              但是關於此點,法院未究明其身分上之關係,而逕以其在搬遷補償之協

              調會中承認爭建物所有權人為戊所有為由,認定甲與房地之所有無涉,
              理由顯有不足。
                  又,法院認定甲所舉之借名登記相關證人所為切結書僅屬傳聞證
              據,不得遽行採用之見解,容有討論餘地。蓋原住民之土地本無登記制
              度,其使用或所有之狀態全憑部落公認之習慣,因此相關證人之證言當

              屬重要證據,不應被貶低僅具傳聞證據之效力。關於此點,有文獻認
              為,國家應該進行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與土地習慣之概念調查,將土地歷
              年土地變遷與爭議做充分影音紀錄及文字登記,並在登記表格增加相對
              應項目,作為族群部落會議或自治政府在建構糾紛調處機制後之證據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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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料,方有機會發展原住民族土地權及糾紛調處之可能 。亦即,法院就
              原住民與所有之土地關係,不能僅以該原住民無法取得相關證明,即否
              定其與該土地之使用或所有關係,應廣泛調查申請人本人及祖先與該部
              落與土地之關係,重視部落耆老所陳述之歷史證言,始能正確掌握原住
              民與土地之關聯性。


               相關法律條文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 20 條、第 30 條

                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申請資格與分配:第 1 點、第 2 點

                行政程序法:第 6 條
                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




              37  參照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 年度訴字第 131 號。
              38  邱寶琳,同前註 21,頁 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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