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P. 431
伍、行政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立,紀念淡水商人吳全、日本賀田金三郎等,先後來到花蓮開墾之功
績,其拓荒血汗事蹟,與花蓮地方開發歷史密切相關,為該地拓墾與製
糖業發展之重要紀錄實物,亦為花蓮漢人開發史的重要紀念物,具歷史
文化價值,該紀念碑與吳全、賀田金三郎等開發者有密切相關,具重要
歷史事件或人物關係,碑體類型較為稀少,值得永傳。
(四)又揆諸本院法官赴花蓮壽豐鄉現場履勘,而依地籍圖與現場
逐一比對,並拍照存卷。經查,現場情形……是基於系爭 4 筆土地現況
及過去長久與其他鄰地有所區隔等情狀,被告將系爭 4 筆土地全數劃入
為古蹟定著土地範圍尚屬合理。
(五)又按文化資產保存、傳承,具有公益性,相對的,其對人民
財產權之限制,亦不能忽視,自應公、私利益衡平兼顧。查,本件原告
所有系爭 4 筆土地已有相當長久時間閒置荒蕪未供耕作,並無收益,被
告以碑體為中心將之劃入古蹟定著土地範圍,自不致造成原告所稱過重
之不利益,為妥善保存系爭古蹟及其周遭環境景觀、整體風貌,保留觀
覽古蹟通道,同時與時俱進前瞻宏觀為將來留設再利用之妥適空間,被
告所為系爭古蹟定著土地範圍,自屬必要,與比例原則無違。
二、最高行政法院之見解
(一)原告甲(上訴人)上訴理由針對「爭點一」部分,上訴意旨
以原審判決有適用法規不當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惟最高行政法院則
稱:原審本於職權調查認定之事實予以論明,經核原判決已詳述其審認
之理由,且其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或解釋,並無不
合,亦無上訴意旨所指判決不備理由之情事。原告(上訴人)主張「原
處分將系爭 4 筆土地數劃入定著土地範圍,欠缺合理與必要,違反比例
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而原判決認尚屬合理應有適用法規不當及判決不備
理由之違誤」云云,亦無可採。
(二)原告(上訴人)上訴理由針對「爭點二」部分,上訴意旨以
原審判決有適用法規不當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惟最高行政法院則
稱:原審本於職權調查認定之事實予以論明,經核原判決已詳述其審認
之理由,且其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或解釋,並無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