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5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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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行政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定,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 102 年撤銷裁定訴願決定及原
處分關於繳納代金部分(102 年 6 月 19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度訴
字第 982 號判決)。被告乙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原判決
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 103 年度判字第 519 號)。更一
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 105 年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追繳 96
年 2 月至 98 年 11 月及 99 年 1 月至同年 5 月原住民就業代金逾新臺幣壹
佰肆拾伍萬捌仟柒佰貳拾元部分均撤銷。
參、當事人主張
一、原告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主張
(一)按進用原住民作業要點第 3 點第 3 項之規定,被告追繳原住
民就業代金之處分,其計算約僱等 5 類人員總額時,並未扣除出缺不補
之人數,顯然有誤。
(二)本件原告所屬魚池分場之工友(含技工、駕駛)均屬編制內
之人員,況且倘欲予以資遣,需支付資遣費,然行政院從未核撥資遣費
預算,故原告並無多出來約僱人員員額及預算以進用原住民,故以提出
研究計畫爭取經費及與其他研究單位合作之方式,以進用原住民臨時人
員,此亦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規定。
(三)為落實推動原住民就業,保障原住民之工作權及經濟生活,
以提出研究計畫爭取經費及與其他研究單位合作之方式,招募研究助
理,為配合研究計畫時程,無法一年一聘,而僅得按實際所需時間僱用
之。
二、被告乙(原住民族委員會)主張
(一)有關人員出缺不補之問題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95 年 9 月 22 日院授力字第 0950063923 號函
並非解除所有之人事員額管制,而是通知已被列管機關,得依實際人力
需求狀況專案報院核定人事預算員額,抑或透過請求各機關移撥約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