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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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合,亦無上訴意旨所指判決不備理由之情事。原告(上訴人)主張「原
處分將系爭 4 筆土地數劃入定著土地範圍,欠缺合理與必要,違反比例
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而原判決認尚屬合理應有適用法規不當及判決不備
理由之違誤」云云,亦無可採。
(三)關於「爭點二」,甲之上訴意旨雖主張系爭標的上記載「蕃
害」等字眼,歧視當地原住民泰雅族人之意,可能導致漢人與當地原住
民產生嫌隙,引發社會事件,為避免當地泰雅族人不滿,造成漢原紛
爭,實不宜指定為古蹟,原判決對此未置一詞,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
云云。惟「本法第 3 條第 1 款所定古蹟及歷史建築,為年代長久且其重
要部分仍完整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包括祠堂、寺廟、宅第、城郭、
關塞、衙署、車站、書院、碑碣、教堂、牌坊、墓葬、堤閘、燈塔、橋
樑及產業設施等」。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 2 條前段有明文規定,
另參照前揭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 條第 1 款規定,就古蹟之內涵定義已有
明確規範,可知,古蹟指定後是否引發社會事件,尚與古蹟之指定無
涉。原判決就上訴人此部分之主張,縱未予敘明,並不影響判決之結
果,故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違法,殊無可採。
陸、評析
本件為台糖不服位於其土地之「吳全城開拓記念碑」古蹟指定處分
而提起。與原住民有關之部分是在於該記念之碑文記載「藩害」等字
眼,原告主張有歧視當地原住民泰雅族人之意,可能導致漢人與當地原
住民產生嫌隙,引發社會事件,為避免當地泰雅族人不滿,造成漢原紛
爭,實不宜指定為古蹟。
類似此一碑文之古蹟應不在少數,但是在本件判決中被質疑有歧視
原住民之意,在判決中甚為少見。由於一審並未就此主張加以判斷,最
高行政法院則以文資法施行細則對於指定古蹟之對象有詳細規定,但是
對於「古蹟指定後是否引發社會事件,尚與古蹟之指定無涉」。亦即,
其內容即使有被認為可能引起社會爭議,仍不妨礙古蹟之指定。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 條規定,古蹟系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
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復依同法第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