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7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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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行政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案例十  古蹟之指定處分


                案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度判字第 39 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685 號判決

                案由  文化資產保存



                關鍵詞  文化資產、歧視、比例原則、必要性原則、轉型正義


              壹、案例事實


                  花蓮縣壽豐鄉公所於民國 101 年 3 月 26 日向被告乙(花蓮縣政
              府)提報位於原告甲(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之「吳全城開拓記
              念碑」為古蹟,乙遂於 101 年 8 月 17 日會同文化資產審議委員及甲進
              行現場勘查,並於 101 年 8 月 20 日召開 101 年度花蓮縣文化資產審議
              委員會第一類組第 2 次會議,亦請甲與會表達意見,會中經 8 位出席委
              員一致決議指定「吳全城開拓記念碑」為古蹟,指定範圍包含碑體及附

              屬構造、碑後糖遺蹟,並將甲列為系爭古蹟之管理人;又於 101 年 9 月
              19 日將會議紀錄函送甲。乙旋依上開會議決議,於 101 年 10 月 30 日公
              告「吳全城開拓記念碑」為古蹟(即原處分),並於同日函報文化部備
              查。

              貳、訴訟歷程及結果


                  本案為當事人間文化資產保存爭議事件,原告甲所屬花蓮區處不服
              原處分,提起訴願,經文化部決定不受理,原告不服該訴願決定,遂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690 號判決以訴願程序有瑕疵,故原告之訴有理由,從而撤銷訴願決
              定。文化部旋依前開判決意旨,又於 103 年 1 月 10 日函請原告所屬花
              蓮區處補正訴願主體不適格之瑕疵,經原告所屬花蓮區處於 103 年 1 月

              24 日函送訴願書補正資料及補充理由書,惟文化部仍為訴願駁回之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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