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4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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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七)甲主張第三人戊僅係借名登記云云,並提出第三人出具之切
結書為證,然查,朱子水提出之切結書所載事實,但與前揭查證事實所
依憑之土地所有權狀、台電公司證明函、現場勘查及相關人員明確陳述
之會議紀錄內容相左,且該等切結書僅屬傳聞證據,亦不得遽行採用,
是甲於行政救濟後始行提出之主張,即屬未經舉證,而不足採信。
陸、評析
一、關於原告被繼承人甲數度申請分配永久屋,是否逾申請
時間之認定
一般原住民不諳法令,往往不知行政機關行政程序,因時間冗長而
重複提起的情形時有所聞。本件法院認為甲第一次提出永久屋申請,被
告乙通知金峰鄉公所應予補件,但其既未將前揭函文送達予甲,究其實
質即未通知申請人補件,亦未曾作成核准與否之行政處分,認為不得視
為甲放棄申請之意思表示,其再度提出申請應解釋為甲促請被告乙儘速
作成處分之意,因而認定原告之申請不未逾時。法院依據原告之真意判
斷申請未逾期限,值表贊同。
二、關於申請分配永久屋之資格爭議
關於本件永久屋分配之法律性質,本件判決認為,非屬制定法或授
權命令,應屬為解決災民居住問題所制定之行政規則。但是法院又認
為,該規範且經函送縣市政府據以適用,而發生「事實之外部效力」,
而有依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或信賴保護原則之要求。所謂行政自我拘束
原則,是基於憲法之平等原則之要求,對於同求相同之事物為相同處理
之「禁止差別待遇原則」所導出,行政程序法第 6 條因而規定,行政行
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據此,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
對於相同或具同一性之事件,為保障人民之正當信賴,並維持法秩序之
安定,應受合法行政先例或行政慣例之拘束,如無實質正當理由,即應
為相同處理,此即所謂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故行政機關於法律效果之選
擇裁量即應依循此原則,方為適法之行政處分。又行政機關規範機關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