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0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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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隙,引發社會事件,為避免當地泰雅族人不滿,造成漢原紛爭,
實不宜指定為古蹟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伍、法院見解
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該審僅就爭點一提出判決理由,爭點二則未提及。
(一)按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行政處分之司法審查範
圍限於裁量之合法性,而不及於裁量行使之妥當性。至於不確定法律概
念,行政法院以審查為原則,但對於具有高度屬人性之評定、高度科技
性之判斷、計畫性政策之決定及獨立專家委員會之判斷,則基於尊重其
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而承認行政機關就此等事項
之決定,有判斷餘地,對其判斷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僅於行政機關之
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得予撤銷或變更,其可資審查之情
形包括:行政機關所為之判斷,是否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
訊。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其涵攝有無明顯錯誤。對法律概念之解
釋有無明顯違背解釋法則或牴觸既存之上位規範。行政機關之判斷,是
否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出於與事物無
關之考量,亦即違反不當聯結之禁止。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違反法定
之正當程序。作成判斷之行政機關,其組織是否合法且有判斷之權限。
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違反相關法治國家應遵守之原理原則,如平等原
則、公益原則等(司法院釋字第 382 號、第 462 號、第 553 號解釋理由
參照)。
(二)系爭「吳全城開拓記念碑」為古蹟之花蓮縣文化資產審議委
員會係就具有該文化資產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主管業務及有關機
關代表遴聘組成,所為決議事項,基於尊重其專業客觀判斷,行政法院
承認其決議結果具有判斷餘地,對之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此外,上開
專業判斷之決議,經核並無恣意濫用,亦無原告所指違法情事,原處分
自應予以維持。
(三)經查「吳全城開拓記念碑」係民國 29 年(昭和 15 年)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