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6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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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5 類人員之方式,達成足額進用工友技工駕駛等 5 類人員之目的。


                 (二)有關臨時人員之問題

                  1.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 2 條,
              所謂臨時人員,指機關非依公務人員法規,以人事費以外經費自行進用
              之人員,但不包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

              用辦法等進用之人員,顯見臨時人員與約僱人員之區別。
                  2.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人事行政總處)於 92 年 6 月召開之研
              商會議決議,排除臨時人員屬約僱五類人員之範疇,並無與相關人事法
              規有所牴觸,被告基於行政一體原則,遵守並受上開會議決議之拘束,
              本無疑義。

                  3. 又按「進用原住民作業要點」第 4 條 2 款所謂聘用及約僱進用,
              其為機關進用人員之方式與方法,而非得以據此解釋臨時人員即可納入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所規定之約僱五類人員主體之範疇。

                 (三)有關推介人員之問題


                  1. 原告雖以相關短期促進就業方案函請相關部門提供原住民族身分
              之臨時人員人才,仍不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24 條規定函
              請推介人員之要件。
                  2. 原告請求被告代為刊登求職廣告,僅為一種機關協助刊登職缺和
              利用服務平台之行政事實行為,非屬正式以函請之形式,請求被告推介
              適用約僱人員名單,蓋屬推介而生免繳代金之效果者,依《原住民族工

              作權保障法》之規定須具有一定之要件。

              肆、本件爭點


                一、《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經各級政府機
                    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列為出缺不補各該人員不予列入前
                    項總額計算之」。其「出缺不補」人數如何認定?
                二、原告所以臨時人員所僱用之原住民是否屬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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