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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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行政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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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不能以定期契約之臨時工來僱用 。
臨時工是一種不安定工作,故勞基法以原則來排除臨時工之僱用。
近年來公務機關受到員額管制之限制,臨時人員在公部門有被濫用之趨
勢,於是又以人力外包方式大量僱用派遣勞工,這兩種僱用方式只是法
律上之雇主不用,本質上都是一種「非典型僱用」,因此社會對於公部
門大量使用臨時工及派遣勞工有很大責難。
如進一步查閱當時立法理由,政府提案立法理由為:「考量目前原
住民勞動人口以及技術工、體力工之比例為最高,為積極輔導就業,爰
明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僱用無需公務人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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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資格之非技術工及級職務時,應僱用一定比率之原住民」 。在審查
時,立委鄭朝明向當時原民會主委尤哈尼質詢:原住民不論體力與耐力
上都較平地人強得多、是很好人力資源。為何現在失業人口特別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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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回答是引進外勞造成最大衝擊 。亦即,引進體力勞動為主之外勞是造
成原住民就業不安定主因,原住民本身之勞動能力低並不低於非原住民。
在二讀之廣泛討論前,原民會主委更發言表示:「工作權就是原住
民之生存權、文化及其他各項發展。如能透過法律保障及大家支持,讓
原住民族都能擁有適當工作,以承擔家庭及社會責任,臺灣原住民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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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發展可言」。
由此可知,依比例進用原住民之立法目的是因為政府外勞政策造成
原住民就業處於勞動條件低落、就業不安定情況,為使原住民勞工獲得
適當工作,以承擔家計及社會責任,得以發展其民族,才有此項立法。
如果將該法之進用員工解釋為包括勞動條件低落、就業不安定之臨時員
工在內,無疑是在使原住民勞工之低薪及不安定工作狀態固定化,可以
說與該法之立法目完全背道而馳。
相對於同法第 12 條依《政府採購法》得標廠商僱用原住民之比例
39 有關勞基法第 9 條 1 項之「繼續性工作」之概念參見:周兆昱,我國定期勞動契約法
制暨勞基法修正草案之研究,台灣勞動法學會學報第 9 期,2012 年,頁 45-48。
40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第 1722 號政府提案第 7476 號號政 264 頁。
41 立法報 90 卷 26 期 3160 號二冊 189-219 頁。
42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立法草案審查報告書,討 138-139,https://goo.gl/1ndo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