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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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行政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案例十二 台電輔導就業轉業金申請
案號 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103 年度簡字第 1 號
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103 年度簡字第 4 號
案由 台電輔導就業轉業金申請資格爭議
關鍵詞 輔導就業轉業金、就業歧視、身分歧視、受益處分。
壹、案例事實
原告甲為非原住民、原告乙為魯凱族之原住民,兩人為夫妻,均設
籍臺東縣蘭嶼鄉連續 10 年,依「臺東縣蘭嶼鄉 95-100 年度土地出租輔
導就業轉業金運用計畫」,及被告丙(臺東縣蘭嶼鄉公所)101 年 10 月
19 日公告,分別於 101 年 11 月 19 日及 21 日對被告提出「臺東縣蘭嶼
鄉 101 年度台電輔導就業轉業金」申請書,申請台電輔導金,依台電輔
導金運用計畫規定,非雅美族人須「於 101 年 4 月 30 日(含)前設籍
本鄉並連續滿 10 年以上且實際居住達 10 年以上者(須檢附證明文
件)」,始為輔導對象。原告甲經被告丙審查結果未符合台電輔導金運用
計畫所規定之「實際居住達 10 年以上」之要件。原告甲一再提出申
覆,丙仍認為不符合申請資格。原告乙之申請亦被丙核定結果為「不符
合」。兩人均不服,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貳、訴訟歷程及結果
本件經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判決原告甲及乙依台電輔導金運用
計畫向被告丙申請台電輔導金時,符合台電輔導金運用計畫第 11 條所規
定之要件,被告丙裁量減縮至零,應作成原告符合輔導對象之行政處
分。原告甲、乙兩人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
分,均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