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5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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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行政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電輔導金運用計畫輔導對象區分是否具雅美族身分之規定,為合理之區

              別對待,不違反憲法平等之規定,且轉業金計畫之內容、宗旨及目標之
              訂定,為被告自訂,係依據審查委員會議決通過,並經鄉代表會審議通
              過,無「違反計畫本身之宗旨與目標」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肆、爭點


                一、台電輔導就業轉業金申請資格是否可限定雅美族(達悟族)人?
                二、「實際居住 10 年以上」之事實認定是否有違誤?

              伍、法院見解


                一、關於申請資格限定雅美族(達悟族)人之要點合法性

                  原告甲及乙均非雅美族(達悟族)人,申請台電輔導金時設籍於臺
              東縣蘭嶼鄉,主張自己具有台電輔導金運用計畫輔導對象資格。原告兩

              人於 101 年 4 月 30 日前設籍臺東縣蘭嶼鄉已連續 10 年,已足認定,則
              本件爭點乃在於台電輔導金運用計畫是否合法,分述如下:
                  (一)台電輔導金運用計畫於第 6 條「計畫緣起」,明揭台電輔導
              金運用計畫設置之目的為同時處理現居蘭嶼鄉離島居民之弱勢,及以蘭
              嶼鄉為傳統領域之雅美族(達悟族)人之弱勢等二現象,前者係補助居

              住臺東縣蘭嶼鄉之居民(不論是否為雅美族),後者則針對具有傳統領
              域關係之雅美族(達悟族)人,被告丙所設立台電輔導金運用計畫因此
              針對現居蘭嶼鄉者,均可申請,惟區分雅美族人與非雅美族人為不同待
              遇(要件),與被告上述目的並無違誤。
                  (二)被告丙本於「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

              要點」第 6 條有決定上開金額如何使用之行政上裁量權。丙就台電輔導
              金運用計畫,已經民選之鄉民代表會審查通過,並經主關機關核備在
              案,踐行法定程序;原告設籍蘭嶼鄉,對於蘭嶼鄉鄉民代表亦有選舉
              權,對於鄉民代表會之決議內容有所不服,亦屬民主運作結果等情形,

              認為就台電輔導金運用計畫之內容,被告之行政權上之裁量,本院應給
              與尊重,既查無明顯違法情形,台電輔導金運用計畫應於本件加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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