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7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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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行政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導對象之資格、輔導內容,及相關規範效果,已有細節性規定,申請人

              得據以請求就某一特定具體之事件,作成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行政
              處分之權利,屬於受益處分的一種。原告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
              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依據〈台電輔導金運用計畫〉,請求被告為特定內
              容之行政處分。

                  本件涉及原住民之間不同族群之差別待遇的爭議。主要爭點有二,
              一是台電公司依據〈台電輔導金運用計畫〉發放「輔導就業轉業金」輔
              助對象針對蘭嶼全體居民還是僅限於雅美族(達悟族)人?其二是,如
              果是針對蘭嶼全體居民,則原告是否符合台電公司所定「實際居住達 10
              年以上」作為發放「輔導就業轉業金」之申請資格。

                  本件判決認為台電「輔導就業轉業金」之適用對象是針對現居蘭嶼
              鄉者,均可申請,惟區分雅美族人與非雅美族人為不同待遇(要件),
              與該轉業金乃欲同時處理現居蘭嶼鄉離島居民之弱勢,及以蘭嶼鄉為傳
              統領域之雅美族人之弱勢等二個現象,並無衝突。亦即,雅美族(達悟
              族)與其他民族或非原住民之申請資格之差別待遇,並無問題,而是在

              被告審查委員會第 9 梯次審查會議中,針對原告提起本件訴願,曾再次
              審酌原告是否符合輔導對象之資格,當中曾提及:「歡迎非雅美族人居
              住在蘭嶼,但福利部分,不應分享」。如此區別雅美族(達悟族)、非雅
              美族身分,已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但是台電輔導金運用計畫於第
              6 條「計畫緣起」,明揭台電輔導金運用計畫設置之目的為同時處理現居

              蘭嶼鄉離島居民之弱勢,及以蘭嶼鄉為傳統領域之雅美族(達悟族)人
              之弱勢等二現象,前者係補助居住臺東縣蘭嶼鄉之居民(不論是否為雅
              美族),後者則針對具有傳統領域關係之雅美族(達悟族)人,蘭嶼鄉
              公司所設立台電輔導金運用計畫針對現居住於蘭嶼鄉者,均可申請,惟

              區分雅美族人與非雅美族人為不同要件,與被告丙上述之目的並無違
              誤。
                  被告丙發放「輔導就業轉業金」屬於一種給與經濟補助之給付行
              政,給付行政並非限制相對人之自由與權利,故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並
              不嚴格。但是經濟補助措施往往有多數之競爭者,為防止行政機關之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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