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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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開發方案意願書」第 8 點內容相符,未有比例原則問題,亦無補正空
間。
(六)A 和 B 等 2 人工作津貼、勞健保費用 63 萬 5,388 元,雖稱有
所謂工作紀錄,然仍應視為不該核銷之佐證物件,應依規定繳回溢領之
63 萬 5,388 元,並註銷 1 名員額。
肆、爭點
一、執行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之「泰雅族傳統工藝培訓就業擴展計畫」
得否進用原告理事長之三等親?
二、原住民不知漢人所謂三親等血親、姻親關係是否影響多元就業補
助?
伍、法院見解
一、原告所提計畫並未設定求職人應具專業技術,故專案經理人之
遴選進用程序,應不適用專案推介之規定,原告甲違反前揭規定堪以認
定。
二、系爭就業方案核屬政府政策性之補助措施,於審酌政府財力負
擔及促進民間團體與政府部門間促進就業及合作夥伴關係、提升社會福
祉,及政府補助性支出之資源有限情況下,主管機關自得本其權責就適
用之對象與範圍,補助項目、範圍、期間及標準等為必要及限定性之分
配,並明文規定違反相關規定撤銷補助之效力,期使有限之資源發揮最
大效益,並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
三、原告之理事長三親等內血親及姻親,均不得參加系爭方案,用
人單位亦不得進用其為專案經理人,故原告主張專案經理人應不受三親
等之限制,自無可取。
四、又原告進用理事長侄女 A、B 為專案經理人,對於彼此具有三
親等關係不可能不知悉,原告進用 A 並未經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專案推
介,亦未經遴選程序後理事會通過,報經被告同意後始予聘用,影響用
人公平性及系爭方案補助意旨,不符合進用專案經理人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