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4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P. 454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但依司法院釋字 542 號解釋:行政機關訂定之行政命令,其屬給付性之
行政措施具授與人民利益之效果者,亦應受相關憲法原則,尤其是平等
原則之拘束。
二、本件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所限制之對象是否符合平等原則?
因此,本件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之第 9 點所排除之兩類型人員中,三
等親不得參加是否有正當理由,為本案重點。亦即,用人單位之理事
長、總幹事、執行長、理監事、相關領導幹部或相同職務者,及其配
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等,其排除是否具有正當理由。
本件法院判決認為,系爭就業方案核屬政府政策性之補助措施,可
以審酌政府財力負擔,本其權責就適用之對象與範圍,補助項目、範
圍、期間及標準等為必要及限定性之分配,並明文規定違反相關規定撤
銷補助的效力,期使有限之資源發揮最大之效益,並未違反法律保留原
則及比例原則。
但是從三等親之限制看來,應屬為防止理事長等幹部優先進用具有
親屬關係之人,造成補助不公之一種利益迴避原則之具體規定。內政部
公布之社會團體法草案第 18 條即規定會員、理事或監事行使權利或執
行職務,涉及個人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
因此,原告甲因違反此項規定而被要求繳回補助款之處分並無不
當。至於 A、B 實際付出勞動力屬實,已受領之勞動對價(薪資)並不
受影響,該就業方案是對於甲所僱用特定對象的補助,不因該補助被取
消,而使 A 和 B 之工資債權受到影響,故自應由原告自行支付此二人之
薪資。
相關法律條文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司法院解釋:第 443 號、第 542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