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5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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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行政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案例十四 原住民勞動合作社稅賦爭議案
案號 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判字第 1373 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764 號判決
案由 營業稅、免稅
關鍵詞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稅賦、勞動合作社、勞動派遣。
壹、案例事實
緣原告甲(有限責任臺東縣原住民資料處理勞動合作社)於民國 95
年 1 月至 10 月間銷售勞務,將應稅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87,142,195
元申報為免稅銷售額,涉嫌逃漏營業稅 9,357,110 元,經被告乙(南區國
稅局)按所漏稅額 9,357,110 元處以 2 倍之罰鍰計 18,714,200 元(計至百
元止)。原告不服,申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
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貳、訴訟歷程及結果
第一審:被告敗訴(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上訴第二審)。
第二審: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參、當事人主張
一、原告(勞動合作社)主張
(一)《合作社法》第 3 條之 1 第 2 項第 5 款雖規定:「勞動合作社
不得僱用非社員勞力」,但同法第 44 條復規定:「合作社因業務必要,
得設事務員及技術員,……。」其前提要件是合作社因業務必要,並無
人數之限制,亦無規定所僱用事務員、技術員人數及須具備社員身分。
再依內政部 96 年 8 月 3 日內授中社字第 0960026752 號函說明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