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0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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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施,訂定工作人員差勤管理等辦法、帳目稽查...等等,可見專案經理人
為系爭計畫之實際執行人,系爭計畫特別要求專業經理人所需專長或技
能為「資訊管理實務經驗」。
2. 被告乙說明會簡報內容,均除未提及三親等之限制外,更明載
「專案經理人或專案管理人由用人單位自行遴選,並經用人單位理事會
(董事會)通過後,報經被告參酌其資格經與與計畫書需要審理同意後
始得聘用」。「專案經理人或專案管理人之進用資格,不受系爭方案進用
對象之限制」。證明專案經理人不受三親等之限制,且為被告一再告知
之事項,依誠實信用及禁反言等原則,被告事後不得為相反之主張。
(二)原告甲為執行系爭計畫進用之人員,須具備專業織布技藝
1.原告甲於系爭計畫中載明需特定專長或技能,被告乙事後辯稱
「計畫書不應規範工作者之特殊專業條件,其工作所需之技能,應由執
行單位施予教育訓練建立」,顯不實在。
2.再者,系爭計畫之目的非以職業訓練非為唯一目的,部落產業及
觀光之建立及推廣亦屬之,因執行就業方案而生產製織品是為供銷售之
用,自需具有相當之品質,產造人員當然必須具備相當之技能始能勝
任。
(三)原告甲為原住民團體,所有人員及 A、B 等 2 人亦均為原住
民,原住民族文化、習俗與漢人原即有差異,原住民對於親屬之定義及
歸屬,與漢人亦不同,本案相關人員實因不瞭解「三親等」、「血親」、
「姻親」之確切意義,未有何故意詐欺之意圖。
(四)A、B 兩人縱未依規定申請,惟僅為程序瑕疵,且未影響用
人之公平性,尚未達應由被告追回 2 人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之程度。又 A
及 B 於進用期間,均正常到班,實際付出勞動力,並非溢領或冒領工作
津貼。
(五)應否追繳補助款,應視違規情節之輕重而定,非一有「進用
資格不符、溢領或冒領工作津貼或有不當得利」之情形,即一律追繳。
只有在情節嚴重且有必要時始能進行追繳補助款之程序。退萬步言,被
告主張之溢領,均已由 A 及 B 受領完畢,原告並未因而受有任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