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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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行政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案例十三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進用人員爭議


                案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判字第 1636 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9 號判決

                案由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涉及任用三親等之禁止規定



                關鍵詞  多元就業、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利益迴避原則。


              壹、案例事實


                  原告甲(宜蘭縣原住民工藝協會)依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下稱就業
              方案)規定執行民國 100 年及 101 年(經濟型)「泰雅族傳統工藝培訓
              就業擴展計畫」(下稱系爭計畫),經被告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
              練局北基宜花金馬區就業服務中心)查知進用人員 A 及專案經理人 B 係
              原告理事長之三等親,不得為就業方案進用人員及專案經理人,原告溢
              領工作津貼及勞健保機關負擔計新臺幣(下同)63 萬 5,388 元,被告乙

              函(即原處分)請原告依限繳回,並自 101 年 8 月 1 日起註銷員額 1
              名。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貳、訴訟歷程及結果


                  本件第一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甲之請求,二審最高行
              政法院亦維持原判決,駁回甲之上訴。

              參、當事人主張


                一、原告甲(宜蘭縣原住民工藝協會)

                  (一)專案經理人應不受三親等之限制
                  1. 系爭計畫設專案經理人權責為專辦晉用人員之派工差勤管理、並
              協助晉用人員參加訓練、輔導自我成長再就業等配套行政聯繫與督導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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