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4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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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參、當事人主張


                一、原告甲及乙主張

                  (一)依照台電輔導金運用計畫,其輔導對象若為「非雅美族」身
              分,另須符合曾於 91 年 5 月 1 日起至 101 年 4 月 30 日(含)前設籍臺

              東縣蘭嶼鄉,並連續滿 10 年以上,且實際居住達 10 年以上者等要件,
              原告甲及乙完全符合請領資格,被告丙不能恣意以「不符合」、「不採
              信」等理由駁回。且被告「實際居住」認定標準不明,不可能全年 365
              天都不離開蘭嶼鄉,相同情況之申請人,有些人領取,有些人不能領

              取,原告甲、乙前年度可以領取,101 年度卻不能領取,被告乙行政行
              為已違反行政中立及誠信、信賴之原則。
                  (二)「台電輔導金運用計畫」將輔導對象區分雅美族、非雅美族
              身分,已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核廢污染對人所造成傷害,並不因
              是否為雅美族人與非雅美族人而不同,應該是針對居住於蘭嶼鄉之居民
              為補償,被告訂定之台電輔導金運用計畫已濫用「合理差別待遇」,且

              轉業金計畫緣起、目標等,在於保障蘭嶼鄉居民,被告卻在輔導對象上
              區別身分,嚴重違憲,亦違反計畫本身之宗旨與目標。並聲明:訴願決
              定及原處分一、原處分二均撤銷。被告應作成原告符合台電輔導金運用
              計畫輔導對象之行政處分。

                二、被告主張

                  (一)因每一期計畫內容及審核依據有所不同,審查結果自然有所
              不同,另外原告原任職航警所,但於 101 年 3 月 9 日已調離,自無於 91

              年 5 月 1 日至 101 年 4 月 30 日續住航警所宿舍,共同被告為其眷屬,
              亦不得借用該宿舍;故原告調職後與其妻鮮少出現該址,亦未聞另有租
              屋情事,故不符合「實際居住 10 年以上」之規定。
                  (二)原告不具雅美族人身分,但仍可提申請本計畫之輔導,僅是
              要件不同,原住民保留地為雅美族祖先祖傳用地,取得耕作權或地上權

              者,目前均只有雅美族籍者,依司法院釋字第 481 號及 485 號解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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