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5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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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 台東的杉原海岸,在行政院核定的《台灣沿
               發展主義下的土地掠奪與國土治理                                        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中, 是劃為「一
               ─從台東美麗灣案談起
                                                                      般保護區」,其保護、保育原則是「以不影
                                                                      響環境之生態特色及自然 景觀下,維持現有
               詹順貴,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副標題
                                                                      之資源利用型態」。
               報告人:蔡志偉                                              • 現況北半邊是自然海岸,南半邊則是供海水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產學合作暨育成中心主任
                                                                      浴場使用,而且是當地阿美族原住民的重要
                                                                      豐年慶等祭儀場所與撈捕、採集區域。















                                                                    • 2004 年 12 月 14 日:「徵求民間參與杉原海水浴場
               美麗灣案簡介                                                經營案興建暨營運契約」, 以 BOT 方式將臺東縣卑
                                                                     南鄉加路蘭段山坡土地交由美麗灣 公司進行開發,
               • 周邊的史前遺址包含新石器 時代富山文化                                 開發面積合計 59,956 平方公尺。
                (距今約 4000 至 3000 年前)及麒麟文化                           • 2005 年 2 月 21 日該公司以因應開發需要為由,函請
                (距今約 3000 至 2000 年前)的杉原遺址,                           當時台東縣政府所屬旅遊局(現已更名為城鄉發展處)
                富山第一遺址(富山文化)與第二遺址(含                                  同意合併加路蘭段 346 及 346-2 地號土地,再分割成
                富山文化、麒麟 文化)等。                                        同段 346 及 346-4 地號土地,將美麗灣旅館主體建物
                                                                     的實際建築基地即 346-4 地號土地,面積 0.9997 公
               • 台東杉原灣海洋生態與生物多樣性調查報告                                 頃分割出來,藉以規避「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
                書」                                                   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山坡地應實施環境影響
                                                                     評估的 1 公頃開發面積門檻。















               • 縣府於同年 3 月 8 日以「配合開發需要」為理由,同意辦
                理土地合併 及分割,使該建築基地得以不必進行環評而直                          發展主義下抹去文化紋理的土地掠奪
                接開發。
               • 同年 10 月 7 日取得土地興建旅館的建造執照後,隨即於同                     →當初規避環評在先,迨取得建造執照後才又
                年 12 月 12 日以擴建規劃為由,申請全區開發,並於 2006
                年 9 月 26 日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送審。                              申請全區開發,違法情況明顯。
                                                                    →既然已是全區開發,在未經環評通過前,原
                                                                    有 0.9997 公頃土地的旅館興建工程,是否應先
                                                                    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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