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7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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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抗辯
•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4 款、 雖然建構了原住民的法律上利害關係(主觀公
第 19 條第 5 款 權利),但行政法院與行政院訴願 會,仍均以
原環評主管機關就開發行為對自然生態或生活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環境(涉及廢水污染) 的影響評估不確實,以
→提出文化抗辯,主張其開發行為會對當地 及未遵守利益迴避規定為由,撤銷環評結論。
原住民族的傳統生活方式、 社會經濟地位產
生衝擊,以及限制、剝奪其對傳統領域土地
利用的形式。
再溯美麗灣案 國土治理上的沈疴
• 早在 1987 年行政院核定的《台灣沿海地區自 • 台東縣政府用下位階的沙灘地目「遊憩用
然環境保護計畫》,台東杉原海岸即劃為 地」,以容許興建旅 館為藉口,規避上位階
「一般保護區」,其保護、保育原則是「以 的「一般保護區」使用原則限制,引起重大
不影響環境之生態特色 及自然景觀下,維持 爭議。
現有之資源利用型態」
類似情形全台不可勝數,這是過去幾十年來
→台東縣政府將原供海水域場 使用的沙灘 以土地開發為導向的經濟發展模式,所造成
BOT,改為興建大型渡假村,有無違背上述 國土治理上的沈疴。
保護保育原則?
國土治理的修補 • 第 16 條第 2 項
• 《海岸管理法》第 7 條 海岸保護計畫之擬訂,涉及限制原住民族利
→第 2 款:保護海岸自然與文化資產,保全海岸景觀與 用原住民族之土地、自然資源及部落與其毗
視域,並規劃功能調和之土地使用。 鄰土地時,審議前擬訂機關應與當地原住民
→第 8 款:保存原住民傳統智慧,保護濱海陸地傳統聚 族諮商,並取得其同意。
落紋理、文化遺址及慶典儀式等活動空 間,以永續利用 →既有聚落紋理、原住民族傳統智慧與生活文
資源與保存人文資產。
化,視為資源加以保護,非僅僅保護自然生態,
→第 8 條第 9 款:整體海岸管理 計畫內容,應包括有關 而完全限制或敵視人文、歷史。
海岸之自然、歷史、文化、社會、研究、教育及景觀等
特 定重要資源之區位、保護、使用及復育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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