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0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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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來的,那還有其他主任檢察官在其他別的地方服務的,那事實上我有聽到一樣

                   的說法,原住民基本法對他們是一個麻煩的法律,事實上從這邊我們就可以知道
                   說原住民基本法儘管他在94年制定後,在實踐上與原住民的想像有很大的落差,
                   那各機關都基於本位主義,常常都漠視法律的規定,我想這個在行政體系裡,因
                   為我們檢察官常常要開會,那一定都會聽到這樣的一個說法,那我在想說原住民

                   基本法它一直是規範著一些基本的事情,那有沒有可能我們來賦予它一個法律效
                   果,就是好像在刑法上或民法上,在作為的時候賦予一個行政效果,比如說:像
                   這個等命名的過程,假設,我們沒有取得原住民的參與,這樣的審查要點是不是
                   就無效或者得撤銷或者效力未定,反正就不給法律上的效力,否則我們通盤的原

                   住民自治法,很多人就覺得它是一個基本法,可以遵守或者不遵守,那如果賦予
                   它一個法律效果的話那這個規定就帶有一個強制性的效果,那我想原民會的各位
                   先進應該也有想出一個這樣的構想,那我想在立法院審查的時候遭遇的阻力應該
                   是滿大的,因為各個本位的機關的權力在我看起來都比原民會大很多,他們能夠

                   影響或發動的民意力量,不管是立委還是行政官員,都遠遠超越原民會的資源,
                   那有時候都滿累的,我們在想說這部份我們原民會是不是再多做一點努力,拜託
                   賦予它一個法律效果吧,你看從 94 年實踐到 104 年,你不遵守就是一直沒有下
                   文,怎麼會有這種事情,依法行政,對不對?那法律賦予你這樣的程序就是我不

                   遵守就沒有關係嗎?對不對?我們也要求很簡單,你一個法律沒有經過原住民的諮
                   詢或者同意的話,或到部落舉行公聽會的話,我們就讓他效力未定而已、無效,
                   對不對?是不是將來我們的立法委員在立法院可以做一個這樣的努力。第二點我
                   們談到就是這個慕谷慕魚命名的一個問題,那事實上我昨天很努力地在做 ppt 也

                   有看相關的新聞,我有看到自救會有拿出一個文件,好像是花蓮縣政府發出的文
                   件說要開一個公聽會,那早上送到部落下午就要開會,這是哪一門子的行政程序?
                   所有的行政程序都規定在行政程序法,它有送達時間有公告,哪有這樣子的行政
                   作為,行政作為應該是要誠實信用來行使,哪有不讓族人知道自己就開了,那事

                   實上他也知道爭議在哪裡,這個模式就好像好幾年前好幾個開發案一樣,部落或
                   者在地的居民都不知道的情況下有一個要點或者法案要審查,就好像在不注意的
                   情況下,回過頭來才發現大家都沒有通知到,這樣的一個審查要點是不是有一個
                   違法的問題,所以這部份我在想說這部分在制定作業要點的時候,按照行政程序

                   法的規定,那他就必須要讓部落的村民知道這個事情,那它必須要資訊透明,要
                   讓那些人有時間瀏覽卷宗要讓他們有自己的主張,那這個過程完全都不讓原住民
                   知道或者讓原住民參與,這是滿怪的一件事情,實行行政程序法以來這個案例實
                   在太多太多了,包括美麗灣、包括到那幾個案例一樣,都是嚴重違反行政程序,

                   不能說護航這個業者,只能說是一個嚴重的維思。行政程序法的規定界定要遵守
                   的一些原則,那也有可能在兩個部落之間也有一個不同的討論,看起來部落的主
                   張是不一樣的,你如果讓這個程序公開透明,部落不同意見的人來做一個對話來
                   做一個交流,如果沒有辦法形成一個共識,民主機制就用投票來決定,如果這樣

                   子,多數也要尊重少數的,這是一個很正常行政程序的 ABC,我不知道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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