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4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354
它保障的是如果從第七條平等權的角度來看的話,任何人有天生不平等,可是如
果像生存的基本需求不相同的情況你就必須配合不相同事情把它變到都實質平
等,那原住民族的狀況跟看法在這邊平等嗎?那如果沒有你怎麼可以給它齊頭式
平等,所以說穿了這是另一種暴力,我用暴力式的方式把你壓成齊頭式平等,而
不去留意你基礎的立足點從一開始就是不平等的情況,所以簡單講這是託詞,先
把最後面那個部份把它回掉是因為剛剛大家剛剛看到投影片是最清楚的最有記
憶的部分,回到美麗灣這個案子,其實這個案子可以從不同面向去看它而有不同
的理解,那在這個地方其實我想,我其實在家準備的時候有辦法準備到兩張A4
紙自己都還滿驚訝的,所以我可能沒有辦法用全部的時間講,挑一些地方講就
好。
有一點我是希望大家能夠了解問題就是說當資本主義的方式用這種規模這
種速度在侵蝕全國國土各地去進行開發,其實回到土地的不可徵性來講,該思索
的問題真的只是原住民的問題還是這是一個全國性的問題?我覺得這個面向是
第一個要了解的,然後才能回歸到那些問題是原住民問題本質,兩個一定要能夠
有效區分,像剛剛提到一個問題我這樣規避環評還是怎麼樣這個故事可不可以發
生在西半部?可以發生在漢人的鄉村附近?其實一樣可以,美麗島...不是美
麗島不好意思講錯,美麗灣這個事件這樣的開發案一樣發生在西半部,所以這個
部分一定要先思考說那個開發的作為不管它多粗暴,今天如果要解決它的方式可
能是另一個系統性的問題,然後我們專程針對原鄉,那原鄉在處理這個問題的時
候,是另外一個思維的方式,因此它的層次上必須要拉開來,如果今天解決的是
全國性的問題那可能不分原漢人一起抗拒,如果是針對原鄉的問題,那麼就應該
要有專門針對原鄉的處理方式,換一句話來講,如果從這裏面與予區分的時候,
我們很清楚的看的出來,這個案子,今天我們很高興詹律師把這個案子徹底打贏
了,但是我們在這裡面我們有沒有機會用到真正原基法21條所賦予的密技,就
是傳統領域裡面各該部落擁有的諮詢權、同意權與共享議權,如果把這部分拿掉
大家有沒有發覺就原漢一同了嘛,所以這個問題我可以提供大家一個想法去理解
這個問題,我想看到詹律師的文章大家可以進行進一步的去理解環評這些的詮釋,
除了關於文化性質跟社會性質應該納入環評實質之審查範圍之外,其實絕大部分
的問題如果純粹看自然環境跟生態環境其實都沒有原漢之分,那所以我先把這問
題帶回到我的第一個重點,既然整個案件裡面如果在台灣這麼難 RUN 的重要因
素是就是我們在行政實務上到現在為止,都是在原民會沒有正式劃設傳統領域的
前提下我們的行政部門不承認在原住民這些傳統領域的開發行為有需要先諮詢
先同意,我覺得這才是殺傷力最大的關鍵導致現在一切都跑不動,那如果從這個
角度來講,其實有必要重新去回朔檢討原基法第21條對於傳統領域的畫設,包
含原住民最重要的權利到底應該是要怎麼樣去看待,以我個人來看原基法21條
最核心的精神是賦予原住民不是個人而是以部落為主體本身的諮詢權、同意權以
及共享議權,那這問題其實我在上禮拜六政大官大偉官老師所辦的那個工作法人
所以提到過一次,那在這裡面21條有一個天生很大的問題是如果它不諮詢你也
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