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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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保護困境與突破                     23



            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法律上,無人可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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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例基於保障利用人信賴利益及既得利益之原則,對於「智慧創作專用權」並無溯及規定 ,則
            申請人對於其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前利用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行為,並不得主張「智慧創作專
            用權」,只能於取得權利之後,禁止該利用人繼續使用其智慧創作。前述金牌大豐唱片公司或立委林昶
            佐,於原住民族或部落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之前,以合約方式取得授權之案例,除係尊重原住民族
            及部落意願及文化之外,當亦有方便於未來繼續利用之務實考量。

                 法律之適用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對於依本條例登記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前之利用行為,如欲
            產生權利溯及效果,此一例外必須於本條例明文規定,否則,並不得單純以學理解釋,使取得「智慧創
            作專用權」前之利用行為,成為侵權或違法之行為,強使行為人承擔法律所無之責任。中國大陸之「民
            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暫行條例(草案)」,特別於第 20 條明定無溯及既往之效果,釐清各方疑
            慮,該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發生的使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行為,依照使用行為發生時的有關規定和

            政策處理。本文認為,法律關係重在穩定,並應保護善意之利用人,本條例關於「智慧創作專用權」不
            宜採溯及效果,並可參考中國大陸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暫行條例(草案)」第20條規定,
            明定無溯及既往之效果,以釐清各方疑慮。



            八、「智慧創作專用權」之內容


                 是否需賦予原住民族或部落一項專有壟斷獨占權利,已可討論如前述,若真必須賦予專有權之保
            護,則可進一步考慮其是否足以含括原住民族或部落之訴求。依據本條例第 10 條規定,「智慧創作專
            用權」之內容,包括「智慧創作財產權」及「智慧創作人格權」。同條文第 2 項參考著作權法第 15 條至
            第 17 條關於「著作人格權」之「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將「智慧創
            作人格權」分列三款,分別為「就其智慧創作專有公開發表之創作人格權」、「就其智慧創作專有表示

            專用權人名稱之創作人格權」及「專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智慧創作之內
            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創作人格權」。然而,「原住民族之傳統智慧創作」之保護,有極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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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點集中於防止他人就「原住民族之傳統智慧創作」之不當利用,造成對於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冒犯 。例

            68  負責「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推動專案辦公室計畫」執行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黃居正教授主張:
               「傳統智慧創作必須由族群或部落、家族之代表人提出申請,經過實質審查,並經原住民族委員會完成登記
               後,始受『原創條例』之保護。但是沒有經認定登記之傳統智慧創作,也不會因此落入公共領域,成為公有
               物。『原創條例』承認原住民的傳統智慧創作權是一種既存的『自身事實(ipso facto)』,只是若欲取得條例
               之保護,就必需履行認定、登記等程序要件。」「沒有經認定登記之傳統智慧創作,也不會因此落入公共領
               域,成為公有物,只是還沒有取得條例之保護而已。」故「條例所承認之文化權利是具溯及性的傳統權利」
               參見氏著「要有知識:回應章忠信先生對「原創條例」的批評」,http://ctm-indigenous.vm.nthu.edu.tw/2-
               uncategorised/126-response,106.10.10.最後點閱。然而,不少法界人士,包括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律
               師、前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監事林振煌律師,即已就原住民傳統智慧財產權能否溯及既往,提出質疑,參閱
               「原創條例子法年底上路/法界︰溯及既往有爭議」,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623976,
               106.10.10.最後點閱。
            69  IGC 討論中之「保護傳統文化表達(THE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
               DRAFT ARTICLES Rev. 2」條文約本草案第二版(WIPO/GRTKF/IC/28/6)。OBJECTIVES 1. To prov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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