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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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保護困境與突破                     21



            訴訟之當事人,並不當然得為法律上權利義務之主體,或有認為,法律上之權利主體態樣,不以自然人
            或法人為限,民事智慧財產權法上之原住民族或部落,「本雖不具備自然人或法人般之法律人格,但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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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社會變遷下之實際需求,均可能於某範圍內具備法人格而成為法律上之權利主體」 ,然而,是否得
            為權利義務主體,仍須依據法律而定,除非基於尊重原住民族傳統習慣,特別以法律明文規定原住民族
            或部落得排除民法關於權利義務主體限於自然人或法人之原則適用,否則,捨自然人或依法設立之法
            人,並無他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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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項疑義於 104 年 12 月 16 日修正公布之「原住民族基本法」,嘗試增訂第 2 條之 1 規定 ,引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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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落公法人」制度以求解決 。然而,原民會依據該項修正條文之授權預告「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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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草案後 ,仍無法完成法令訂定發布。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 條第 1 款及第 4 款關於「原住民族」
            或「部落」之定義規定,「原住民族」「係指既存於臺灣而為國家管轄內之傳統民族,包括阿美族、泰
            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賽夏族、雅美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及其他

            自認為原住民族並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民族。」而「部落」則「係指原住民於原
            住民族地區一定區域內,依其傳統規範共同生活結合而成之團體,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
            亦即「原住民族」或「部落」,並非其他鬆散之人之組合,而係「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
            核定」或「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之「民族」或「團體」。「部落公法人」制度僅使經原民會

            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 條第 4 款核定之「部落」,有機會再依同法第 2 條之 1 規定,經原民會核定為「部
            落公法人」,以成為「智慧創作專用權」之主體,仍未解決「原住民族」無從成為「智慧創作專用權」
            主體之困境。本文認為,現代法制既已允許「自然人」以外之「非自然人」成為權利義務主體,則於
            「法人」之外,以法律明文直接確認「原住民族」或「部落」亦得為權利義務主體,不待其完成「部落
            公法人」之核定程序,即得以「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原住民族」或「經中央

            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之「部落」,為權利義務主體,享有「智慧創作專用權」,應屬可行且經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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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最高之選擇 。



            60  該項列表請參見 www.judicial.gov.tw/tpnw/GetFile.asp? FileID=29518,106.10.10.最後點閱。
            61  邱玟惠,論法制上權利主體之建構基礎與變化-以原住民族或部落為中心,法令月刊,第 67 卷第 3 期,
               2016.03,60-73 頁。
            62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 條之 1 規定:「為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發展,部落應設部落會議。部落經中
               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為公法人。部落之核定、組織、部落會議之組成、決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63  立法委員鄭天財提案增訂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 條之 1 之立法理由:「二、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 條第 4
               款已就『部落』予以定義,而『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 6 條、第 7 條及第 14 條亦明定部落得
               為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申請人,以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及智慧創作收入。惟『原住民族基本法』並未就
               部落之法律地位及其權利義務予以規範,宜應就此立法疏漏予以補正。」
            64  原住民族委員會 105 年 5 月 3 日原民綜字第 10500227731 號公告。
            65  中國大陸著作權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
               享有著作權。亦即自然人或法人之外,「其他組織」亦可能成為權利人主體。2017 年 3 月 15 日新通過之民
               法總則第 2 條亦確認非法人組織得為民事主體,顯見法律並非不得於自然人或法人之外,承認「原住民族」
               或「部落」亦得為權利義務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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