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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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保護困境與突破                     25



            由利用,「應以原住民族或部落利益為目的,設立共同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主管機關另
            定之。」原民會所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3 條甚至規定:

            「管理委員會應於每年年終造具收支表冊,公布周知,並送主管機關備查。」其固以關心保護原住民族
            或部落為出發點,避免其「智慧創作專用權」權利金任意花用,但其先入為主地認定原住民族或部落對
            自身財產權利無法有效運用,必須依原民會之規定保管及運用,每年並應向原民會報告,非但係對原住
            民族或部落之歧視,亦不當干預原住民族或部落之財產權,建議應予刪除,回歸享有該「智慧創作專用

            權」之原住民族或部落之自主。


                                                     陸、結         論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保護,嚴重衝擊既有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其癥結在於經濟已開發國家主

            導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之發展,未顧慮經濟相對低度開發之原住民族或部落傳統上存續恆久之觀念與制
            度。文化只有不同之差異,並無好壞優劣之區隔。以發展僅三、四百年之智慧財產權制度,評價數千年
            以上之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價值,未必精確,而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保護,亦不可能不納入現代
            法律制度,以供全體社會遵循。

                 總統蔡英文向原住民之道歉,代表政府願意正視原住民族傳統觀念與制度存在之事實,將以原住民
            族與部落之角度,重新檢視相關法律制度,「緩和原住民族傳統慣習和現行國家法律規範之間,日益頻
            繁的衝突。」本條例制定公布迄今近十年,卻始終無從正式完成認定登記公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申
            請案,顯示其中有諸多窒礙難行之處,尚待克服。本文前述指出之疑義與修正之可能,純係多年觀察實
            務與法律適用所生爭議之管見,或有值得參考之處,亦有進一步探究或調整之可能。正面回應原住民族

            或部落真正關切之面向,於法律制度上清楚明確規範,避免滋生爭議,將是本條例落實執行,兼顧各方
            利益均衡之最終理想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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