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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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評宜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原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7
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這個要素。或可認為,法律之所以施予嚴格管制,乃因具有殺傷力,且在經驗
上普遍不具「正當使用目的」,這樣的「正當」使用目的,顯然有高度的社會評價因素存在,並且當工
具越為罕見,殺傷力越大,「純然危害」的刻板印象便越強。對於罕見而陌生的危險來源,因之予以一
律排除、消滅的嚴格管制,以消除市民社會對於安全的疑慮與恐劇,正是落入前述批評「槍械恐懼症」
的明證。
二、對槍械之恐懼與管制之需求,對於原住民族而言,欠缺刑法法益
適格之普遍有效性
根據許教授前文註釋,對原住民族而言,狩獵早期是一種經濟營生的方法,而隨著文化的深化,已
成為「大自然洗禮的肯定」,「只有通過狩獵考驗的原住民男子,才被認可為成年。」。許教授並肯定
父子間傳承、贈與獵槍,具有文化傳承之意義。因之可知,作為獵具的槍械或者刀具,對原住民而言,
既是在歷史意義下,作為生活的工具,復又成為民族文化中,被肯定與榮譽的象徵,以及文化傳承之承
載物。
更參照實務判決引用陳宗仁教授「近代台灣原住民圖像中的槍─兼論槍枝的傳入、流通與使用其對
於槍械之恐懼與並不具有普遍有效性。」,所討論原住民持用槍械之歷史:如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03 年度上訴字第 91 號刑事判決即肯定「原住民擁有槍枝之歷史甚早,使用之槍枝種類繁多,並隨時代
之演進更新槍枝」、「原住民除自各種不同來源購入各式新式槍枝外,自製獵槍之歷史亦出現甚早,且
持續 200 年以上臺灣本島槍枝生產、修理、彈藥補給之流通網絡,造成在日治時期原住民擁槍比例甚
高,及新舊槍枝共存的現象。」,原住民族基於此種歷史文化傳統,對槍械顯然不具備普遍有效的槍械
恐懼與管制的需求。
因此,槍械作為獵具,對原住民族具有高度的生活可近性與文化意義,並經過長期持槍、用槍之歷
史文化實踐,則殊難想像在具有狩獵文化傳統的原住民族中,存在有上開陳新民大法官所指出的,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重要價值取向:槍械恐懼症之存在。對於槍械的危害疑慮,或來自於非原住民族對
槍械的陌生,或來自於非原住民族對槍械作為生活工具的不需要。然而,從原住民族的角度來看,依原
住民族長期與普遍使用槍械的歷史,槍械對原住民族是「供作正當使用」的生活工具以及文化象徵,其
對於槍械並非處於陌生、罕見的狀態,因而並不會因為欠缺槍械管制,而對槍械抱持「危害安全」的恐
懼。
原住民族將槍械作為日常生活工具、文化象徵使用,是原住民族普遍的生活方式,因此對其民族普
遍而言,與生活高度結合;具有工具意義的槍械,並不存在安全上的明顯疑慮,亦不因此產生對槍械之
恐懼。因此本條例之刑罰、甚至是重刑的管制,對原住民族而言,即不存在作為法益保護、普遍有效之
基礎。對於原住民族而言,槍械之管制,尤其以刑罰加以管制,顯然欠缺刑法法益適格。
三、小結:不具刑罰正當性的管制規範
因此,原住民族與其他民族間,既存在有足以影響法益認定之民族差異。則不分民族,一律皆以刑
罰模式,施以槍械之管制,至少對於原住民族而言,顯然不具備施以刑罰管制之法益適格性。因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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