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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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憲法制定前後 政策 7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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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8 年,以王政復古 為號召的日本明治政府成立,接著於隔年 1869 年的 8 月設立了負責掌管蝦
夷島開發事務的單位「開拓使」,並且在同年 9 月將蝦夷島改稱為北海道,使該地正式納入日本的版圖
之中。此外,於1871年日本確立了戶籍制度後,愛奴族民也被以平民的身分納入日本的戶籍登記之中。
雖然真正規定出成為日本國民所須要件的國籍法要等到 1899 年才完成,但我們可以說,日本政府將愛
奴民族編入戶籍登記的當下,所謂「日本國民」的這個架構才真正達到得以完成統整的階段。但其實,
當時的開拓使在處理大和人與愛奴族的事務時仍有所區別,在公文書的記載中為了區分大和人與愛奴
族,並將愛奴族稱為「舊土人」。
三、
當時日本的國民被認為是「天皇的臣民」,而為了破除「固有的陋習」,日本國民的言行舉止被要
求必須符合天皇的臣民「該有的樣子」。於是愛奴民族的傳統生活習慣中,自焚家屋、女性紋身刺青、
男性配戴耳環等習俗便受到開拓使的禁止,並且被命令應學習日語。這些政策對愛奴民族的文化與傳承
產生極為嚴重的打擊。例如,以往愛奴民族的家庭是以名為 ci-set 的家屋為住所的小家庭為主。而自焚
家屋的習俗背後所隱含的典故是為了讓夫妻之一方死亡後,在名為 pokna mosir 的死後世界能夠不為無
屋可住所苦,故以焚燒的方式,希望將其曾經居住過的 ci-set 送往 pokna mosir,因此這項習俗對於愛奴
族人而言其實具有相當重要的宗教意義。
到了 1872 年,開拓使在北海道地區推行了土地私有的制度。而愛奴民族對土地的觀念,則是將能
夠進行狩獵採集的廣大自然環境稱為 iwor,而 iwor 則是屬於生活於名為 kotan 的聚落中的族民所得共同
使用的資源。而開拓使在處理iwor的分配時,雖然試圖以區塊分割的方式來進行土地分配,但對於生活
在 kotan 的愛奴族民而言,由於無法理解土地私有的概念,也不知道開拓使所劃分的 iwor 究竟屬於何人
所有,於是真正有取得土地所有權的族民其實寥寥無幾。結果導致北海道的土地所有權多數由移居至此
的大和人取得,而愛奴族民也因此喪失了自古以來賴以生存的土地。此外,由於移居北海道的大和人對
野生動物的濫捕,使得蝦夷鹿的數量急速減少,於是開拓使便於 1876 年制定了獵鹿特許執照的制度,
除了規定每年只有 600 個執照名額外,同時禁止愛奴族使用毒箭這項傳統狩獵工具進行狩獵。當時北海
道的人口中,愛奴族民約有 1 萬 8 千人,而大和人則有約 13 萬之譜,因此每年限定 600 個名額對愛奴
族民而言幾乎等同於狩獵禁止令。除了失去賴以謀生的土地之外,傳統的謀生方式亦受限制,使得愛奴
族民的生活日漸陷入貧困。
四、
自明治政府於 1882 年廢止了推動為期十年的拓荒計劃的開拓使後,雖然在北海道設立了函館縣、
札幌縣以及根室縣,但此三縣在拓荒事務進度上的落差愈趨擴大,於是便廢止了這三個縣區,並於 1886
5 明治維新時改革的主張是將日本國家的統治權回歸給天皇,結束自日本中世紀起即由征夷大將軍為最高權力
者的武士階級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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